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將其自行招用、管理、培訓的具有特殊專業技能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受派人”)提供給用人單位使用的行為。勞務派遣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明確被派遣人的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條款。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為其提供職業培訓和崗前培訓。勞務派遣單位不得降低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待遇,也不得幹預被派遣人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用工單位應當為派遣人員提供與本單位正式員工同等的工作條件和待遇。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壹旦勞務派遣期滿,用人單位和受讓人可以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通過自主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件。用人單位發生重組、合並、破產的,還應當妥善處理受讓人的勞動關系和權益。
勞務派遣單位未按規定為受讓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受讓人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未按規定為受讓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受讓人可以向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索賠,要求其繳納相關費用。勞務派遣單位拒不履行的,受讓人也可以向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相關部門也將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處罰和制止。
勞務派遣是壹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對於保護被派遣人員的權益,維護用工單位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旨在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良性勞動關系的形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