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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銀行和郵政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請參見中國保監會2006年70號文《關於規範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第70號

各保監局、銀監局,各國保險公司、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社: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不斷加強,為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不規範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影響了各自業務的健康發展。為進壹步規範銀行保險代理業務,防範商業賄賂,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進壹步規範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是加強代理資質管理

(壹)商業銀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壹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3)每個兼職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保險公司的數量。

二是加強代理業務的內部管理

(壹)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冊,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制度建設,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並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按照保險代理業務的相關規定,建立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檔案,逐項記錄相關要素和信息。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在保險代理業務中的電子化操作系統和會計系統,減少人工操作。

第三,規範手續費管理

(壹)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長期合作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費用的支付標準。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如實撥付支付給商業銀行的代理費用。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或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管理人員支付合作協議約定的手續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廣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獎勵等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的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單獨核算,不得從保費收入中扣除代理費用。代理費收入應充分核算,嚴禁賬外核算和操作。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或接受合作協議約定的手續費以外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費用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65438號+0)的規定,開具商業銀行保險中介服務統壹發票。

第四,規範銷售人員的資質管理

(壹)保險公司應當正確引導銀行保險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依法對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人數、方式、內容和培訓費標準。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和職業道德,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監管部門規定的學時。保險公司委托代理機構銷售新型人身保險產品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銷售代理人參加銷售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及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6月5438+10月31後,銷售投資連結產品、萬能產品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產品的銀行銷售代理人,必須通過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設立銀行保險管理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及相關服務。銀行保險專員是保險公司的專職員工,必須通過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五、規範產品銷售

(壹)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要切實加強銀行經辦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資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統壹發放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制宣傳資料或更改內容。

(二)宣傳資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地描述保險產品,並在顯著位置提示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等內容,不得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不確定收益或者作引人誤解的演示,不得含有虛假、欺騙性或者不公平的表述。銷售人員應當在銷售過程中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者虛假宣傳。

(3)保險公司應加強與銀行的合作,根據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和銀行銷售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與銀行產品互補的多元化保險產品。

(4)鼓勵保險公司挖掘與銀行合作的潛力,將合作範圍擴大到網上銀行、信用卡和櫃面外公司業務,積極探索非櫃面銷售模式,如金融櫃臺、電話、直銷和向公司客戶銷售等。

第六,加強監督檢查

(壹)各保監局、銀監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誤導、表外核算、亂列費用等違法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要努力為客戶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後服務,積極配合當地保監局和銀監局處理客戶投訴,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內外的溝通和交流。

(壹)各保監局、銀監局要督促地方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盡快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建立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自律和相互監督,* * *維護銀行保險市場正常秩序,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

(二)各保監局、銀監局應建立溝通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協調相關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的銀保合作協議不符合本通知相關要求的,應當在2006年9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進行修改或重新簽訂。

郵政儲匯機構、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6年6月15日

根據上述文件,銀行保險管理人應該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實踐中,只有中國人壽因為是國企,所以不簽勞動合同。在最高層有不同級別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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