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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有哪些?

什麽是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建設,建設高素質專業技術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在各級機關及其直屬或派出機構中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專業技術職務應當具有特定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機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支持和技術保障。

文章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監督與約束並重,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二章

位置設置

第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在國家規定的專業系列和類別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因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專業類別。

第五條

專業技術職務的設置應當控制比例。原則上根據各級機關行政編制數確定相應比例。

第六條

專業技術職務的設立實行審批制。由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等因素,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類別和設置比例,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壹些社會通用性強、需求較少的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三章職位和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參照綜合類管理類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非領導職務名稱為專業技術幹事。從高到低分為九個崗位等級,分別是:壹級專業技術官、二級專業技術官、三級專業技術官、四級專業技術官、五級專業技術官、六級專業技術官、七級專業技術官、八級專業技術官、九級專業技術官。

本條以下所稱職務,是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非領導職務。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為:

(壹)壹級專業技術軍官:十二級至七級;

(二)二級專業技術職務:十四級至九級;

(三)三級專業技術職務:十七級至十壹級;

(四)四級專業技術軍官: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專業技術軍官五名:二十壹至十五名;

(六)六級專業技術軍官: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七)七級專業技術軍官: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八)八級專業技術軍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九)九級專業技術軍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崗位設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省級以上機關的專業技術職務,可設壹至九級專業技術幹事;

(二)市級機關專業技術職務可設二至九名專業技術幹事;

(三)縣級機關專業技術崗位可設專業技術幹事四至九名。

壹至四級專業技術軍官的編制實行結構比例控制。原則上根據各級機關專業技術職務總數確定。具體結構比例由中央主管部門制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海關和駐外外交機構的人民警察和專業技術公務員,根據工作特點實行與其職務相應的職級。

第四章

雇用

第十二條五級以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實行考試錄用制度。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報考職位的資格條件可以放寬。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錄用考試內容根據職位的能力素質設置,重點考察報考人員的專業基礎知識和運用專業技術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考核方式。

(○註:對於晉升前已有職稱的人員,缺少同期如何跳槽的規定。比如擁有初、中、高級技術職稱,就不應該涉及重新申請就業。應當明確這部分人員如何過渡到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章

考試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

第十六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在被考核者進行年度工作總結的同時,經過民主測評,由本機關負責人或授權的測評委員會確定測評順序。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壹般不低於本機關年度優秀等次的10%。

第六章

職位的任命、免職和晉升

第十八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任免和晉升,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法定條件、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聘任,應當按照專業技術職務序列,在規定的崗位限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第二十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基本資格。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基本資格條件及其獲取辦法,由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壹條新錄用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用期滿並考核合格後,根據其學歷、專業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壹般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博士研究生畢業,擔任五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3年以上,擔任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碩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擔任七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大學本科和研究生班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聘任為八級專業技術軍官;

(五)大專畢業,擔任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達到以下基本服務年限,對其專業水平、業務能力、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綜合考察,擇優錄用。

(壹)晉升壹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應當擔任二級專業技術職務、局級副職或者相當職務級別職務5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應當擔任三級專業技術職務、縣級正職或者相當職務級別五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擔任四級專業技術職務、縣級副職或者相當職務級別職務4年以上;

(四)晉升四級專業技術軍官,應當擔任五級專業技術軍官、鄉科級科長或者相當職務級別職務四年以上;

(五)晉升五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應當擔任六級專業技術職務三年以上,擔任鄉級副職或者相當職務級別職務五年以上;

(六)晉升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應當擔任七級專業技術職務兩年以上;

(七)晉升七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應當擔任八級專業技術職務三年以上,科員或者相當職務級別職務五年以上;

(八)晉升八級專業技術職務應是九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辦事員或相當職務3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逐步晉升。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者,可晉升壹級或以上。破格或者越級晉升的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調離專業技術崗位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調離專業技術崗位。(○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調任機關擔任副調研員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其他相當職務的非領導職務。第十五條調入人員的級別和相關待遇,根據其調入的崗位,結合其原崗位、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二十五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壹個職務等級。

第二十六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兼任。

第七章

鼓勵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專業技術公務員或集體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壹)在科學研究領域做出重要的、創造性的成果和突出貢獻的;

(二)在工程技術上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在科學技術普及、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和轉化、科學技術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社會或經濟效益的;

(四)在重要專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五)長期工作在科技第壹線,忠實履行職責,在本職崗位上表現突出。

第二十八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納入國家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設立的專業技術人員獎勵、獎勵津貼等科技獎勵和補貼範圍。

第二十九條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自主建立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獎勵、激勵津貼、科研經費等多種激勵機制。

第八章

培養

第三十條根據專業技術職務的要求和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的需要,對專業技術公務員進行不同層次的培訓。

第三十壹條新錄用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接受初次培訓。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每年參加脫產或集中繼續教育的時間應不少於12天或72學時。

第三十二條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持續記錄公務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

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和學習成績作為專業技術公務年度考核的內容和聘任、晉升的依據之壹。

第九章

交換;溝通

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交流。

第三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轉到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其他類型公務員轉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當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在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名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內部交流應當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專業技術崗位之間進行。

第三十五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轉為其他類別公務員:

(壹)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確因工作需要調換工作崗位的;

(二)因健康狀況、技術水平等原因;

(三)其他不適宜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六條根據培訓和鍛煉的需要,可以選派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到各級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部門掛職鍛煉。

第十章

工資和福利

第三十七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職務與等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崗位工資標準另行制定。(方案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崗位工資標準參照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相應標準執行)(方案二應該是過渡期產生的。如果在過渡期內出臺方案二,在廣大專業技術人員轉入綜治的時候,綜治非領導職務的職稱工資如何對應,就有了執行標準,三年來的麻煩就不是問題了。從長遠來看,最好制定壹個工資標準,體現專業技術的特殊性,可以參照初中高級職稱工資標準制定。但話又說回來,如果專業技術職務,尤其是職稱待遇不受法律保護,那麽“方案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崗位工資標準參照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相應標準執行”將會大行其道,有利於穩定專業技術隊伍。)

第三十八條國家設立符合專業技術公務員職業特點的崗位津貼、保健津貼和繼續教育津貼。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專業技術公務員定期體檢、休養和學術休假制度。所需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證。

第二章XI退休

第四十條專業技術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四十壹條長期在強磁、放射性、有毒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公務員,經本人自願申請,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條已擔任二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延長退休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壹)曾承擔重要工作(如重點科研項目)等任務未完成,對退休後工作有較大影響的;

(2)特殊專業、新學科、重點學科急需;

(三)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

(4)在業務上起到把關人作用或在專業學科上起到引領作用,退休後未被替代的。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