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在ktv做陪侍,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無禁止即不違法的原則。如果有人從事性交易等其他行為,是違法的,可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我國法律對有償陪侍的個人沒有具體的處罰依據,仍屬於道德範疇。但對於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喝酒唱歌等有償陪侍的公司,有相關處罰措施。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3.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4.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護送;
5.賭博;
6.從事邪教和迷信活動的;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