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
(二)正式設立申請書,包括:
申請人姓名和合夥人姓名;擬設立的合作教育機構的名稱和機構
法人的性質和所在地;辦學條件(用地、辦學條件)等。;辦學宗旨、規模、形式、層次、內容、學制、生源、投資、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
(三)合作辦學協議,包括:
合作辦學者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擬設立的合作教育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合作的目的;合作的內容和方式;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雙方資金到位的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理機構的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協議的期限、修改、延期和終止;爭議的解決;違約責任;協議的開始時間和生效日期;其他需要說明的術語。本協議應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蓋章)。
(四)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章程,包括: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類別等。
3、辦學經費的數額和來源,以及資產管理和財務制度;
4.董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章程,其內容應當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層的組建方式及人員構成;
(2)組成原則如下:5人以上;由雙方代表、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三分之壹以上需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管理機構中中方成員不得少於半數;
職權應包括:重選、補選;修改章程,制定規章制度;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資金,審批預算和決算;學校的分立、合並和終止;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任期、議事規則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5.首席行政官的權利和義務:
執行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任免學校教職員工,實施獎懲;組織教育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授權。
6.法定代表人產生和罷免的原則和程序;
7.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8.章程修改程序;
9.終止原因、機構的程序和清算、剩余資產的處理方法和學生的安置方法等。
10,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
11.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12.中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蓋章)。
(五)第壹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簡歷和身份證明文件;
(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資產包括資金、實物所有權證書、校舍產權證書和其他財產證書。證明文件應由法定驗資機構(註冊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等公司註冊1、5、0#00#、734#829)出具。
(七)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八)捐贈的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名稱、金額、用途、管理方式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九)中國學校的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民辦學校還需提供辦學許可證復印件)、有效的國外資信證明和背景資料;
(十)擬設專業和課程的情況,包括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和師資情況;
(十壹)發給學生的證書樣本。
(12)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有效狀態、實用價值、定價計算依據、雙方簽署的定價協議等相關文件。
(十三)受聘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果外文資料需要中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