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壹)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的培訓。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稱或者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課題,或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賬簿;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
(七)繼續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要求,綜合運用講座、研究、案例、模擬、體驗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