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全市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指導全市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教學科研工作。
(三)參與制定籌集教育經費、教育預算和撥款、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方法和方案;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外國對我市的教育貸款和教育援助。
(四)主管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負責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新建、合並、兼並的審批或申報;負責社會力量舉辦相關教育機構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水平進行督導評估。
(五)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精神文明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規劃和指導各級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技術裝備、信息技術教育和勤工儉學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師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招聘、調配、職務評聘、培訓、考核等管理職能;負責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市教育局直屬高校教師;負責教育系統幹部的培訓和教職工的繼續教育;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教職工的評優表彰和教師的評優工作。
(七)主管全市學歷教育和考試工作;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管理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負責自學考試工作;負責消除年輕人中的文盲。
(八)指導有關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工作。
(九)歸口管理全市教育交流和宣傳工作;負責管理來華留學生、海外留學生和外國文教專家、教師;負責與教育相關的出國(境)人員考試和赴港澳教育交流工作。
(十)貫徹國家語言文字政策;編制全市語言文字工作的長遠規劃;組織協調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監督檢查;指導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壹)局機關直屬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考核和任用局機關直屬幹部。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