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失業保險待遇培訓稱為就業培訓,由社保中心和勞動力市場聯合舉辦。如果培訓失敗,系統不允許申請福利,連社保中心的人想給錢都給不了。這是變相執行國家政策,很多城市都有類似規定。
如果妳領取了失業救濟金,又不參加培訓,妳可能會停止支付所有的失業救濟金,即使妳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