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應第壹時間向工商部門尋求幫助。現在有很多渠道可以接受他們的投訴,比如撥打工商部門的投訴熱線12315或者食品藥品統壹投訴熱線1231。
兩個。舉報投訴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及時舉報投訴很有必要。消費者應在事件發生後第壹時間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以便第壹時間查處。
這是為了詳細反映事件。盡可能提供詳細信息,包括店鋪名稱、地址,以及具體違法事實,以便及時立案查處。
是的,證據應該是完整的。如果該食品已被食用,在投訴前應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如問題產品的包裝、銷售票據等。,從而驗證使用。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於2015年2月22日經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10月22日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1號公布。《辦法》分為總則、受理、辦理程序、信息管理、監督責任、附則,共6章40條,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治理,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
第二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單位生產經營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以及研發、生產、經營、使用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食品藥品投訴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3)向國家食品藥品管理部門通報投訴和舉報情況;
(四)協調和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向上級通報和報告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情況;
(四)協調和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訪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藥品信訪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受理、轉辦、轉送、跟蹤、監督、審核直接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範,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受理、轉辦、轉送、跟蹤、監督、審核直接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二)對上級轉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辦、復查和報告;
(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並按要求定期向上壹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綜合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1,可以直接和商家協商。
2.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3.對超市的投訴可向工商或食藥監部門舉報。
4.向法院起訴超市。根據妳的情況,建議妳保留好相關證據,投訴舉報超市,到法院起訴超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