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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四章職業培訓和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工培訓規劃,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將政府承擔的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對參加政府組織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補貼,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工進行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和職業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農民工培訓應委托具有壹定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

財政、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入的培訓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勞動技能和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礦山生產、建築施工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產經營的農民工進行專業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接觸職業危害的農民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食宿應當符合基本衛生安全條件。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農民工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有權要求其糾正,並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