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壹條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向傷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和人道主義援助;(二)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普及應急救援、防災避險和衛生知識,組織誌願者參與現場救援;(三)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參與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四)組織紅十字誌願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五)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七)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八)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