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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黴素過敏延誤搶救醫療事故案例介紹患者余,男,30歲,因咳嗽、咳痰、全身乏力到醫院就診。醫生診斷他上呼吸道感染,給他開了青黴素,讓他靜脈滴註。病人從醫院家裏拿來了青黴素和點滴,讓村裏的孫謀註射。孫,省醫學院的畢業生,在獲得醫師資格後回到家鄉。他經常應村民的邀請給病人輸液,每次收取少量費用。村民看到孫收費低,可以在家輸液,既省了住院費,又省了人力。所以來找他輸液的人越來越多。孫見病人從某地帶回青黴素,先看了皮試結果,呈陰性,趕緊給他打點滴。在輸液15分鐘後,患者出現寒戰和冷汗。根據他以往的經驗,孫以為是壹般的輸液反應,於是給他註射了腎上腺素。5分鐘後,壹位妻子見病情沒有好轉,提出“不行就去醫院吧”!但孫認為自己使用的腎上腺素還沒有到發揮療效的時候,提出讓家屬觀察壹段時間。又過了15分鐘,患者不僅沒有好轉,反而逐漸加重,出現了口唇、發夾、呼吸困難、四肢冰冷等癥狀。家人再次提出去醫院。孫這次答應了,可惜,等他趕到醫院的時候,病人已經死了。醫院診斷:青黴素過敏性休克死亡。於某死亡後,其妻子提出孫未及時讓患者到醫院,延誤了搶救時間,導致患者死亡。孫說,他給病人註射腎上腺素是為了防止過敏性休克,搶救及時正確,不存在延誤搶救的問題。至於第壹時間不讓家屬去醫院,孫認為,既然患者做了皮試,就不會是青黴素過敏引起的休克,而是壹般的輸液反應。這種反應孫已經處理過了,所以他覺得這次還是可以處理的,沒必要去醫院。15分鐘後,孫以為自己註射的腎上腺素應該起作用了,但病情依然沒有好轉,才意識到這不是普通的輸液反應,應該去醫院。至於青黴素皮試陰性,但註射過程中仍發生過敏性休克,孫提示,這種情況比較少見,難以預測和預防。即使在醫院,這種過敏性休克也很難搶救成功。因此,孫認為患者的死亡是壹次意外事故,他對此事件沒有責任。結果,法院不僅判孫向死者家屬支付數萬元經濟補償金,還追究了其刑事責任。律師評論說,本案是青黴素過敏導致患者死亡的典型案例。壹般情況下,如果皮試後青黴素為陰性,應考慮可以使用青黴素。但在實踐中,我們偶爾會遇到皮試陰性時出現青黴素過敏反應的事件,醫學上稱之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所謂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護理工作中,由於患者的特殊病情或者患者的體質,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意外的、不可預見的不良後果。第二、三種情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醫療事故,不屬於醫療事故。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有以下幾點:(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如果這種後果的發生不是在診療過程中,就不屬於醫療事故討論的範圍。如果患者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或者健康人在路上被車碾壓,都不屬於醫療事故。(2)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是醫務人員無法預見和無法預料的。所謂不可預見,是指根據當時的情況,醫務人員無法預見這種損害的後果。換句話說,醫務人員對這些不良後果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過錯。這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主要區別。(3)對患者人身傷害的不良後果發生。客觀來說,有了患者損害的結果,就可以討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事故。沒有上述危害結果,即使存在醫療護理失誤,也單獨討論,或者是醫療失誤,或者是治療成功。因此,以上三個方面缺壹不可構成醫療事故。實踐中經常發生醫療事故:治療心血管疾病時發生冠心病猝死,做心電圖檢查時發生原發性心臟驟停,醫生未能采取措施使患者復蘇,導致患者死亡;在治療血管疾病時,引起血液栓塞;從而導致病人死亡;在動脈硬化患者的穿刺診斷中,主動脈夾層逆行破裂導致患者死亡等等,屬於醫療事故。在麻醉過程中,基礎麻醉或脊髓阻滯麻醉時使用規定劑量的麻醉劑時,仍導致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或麻醉水平偏高。雖積極搶救,但仍未能防止不良後果,屬於麻醉事故;患者入院後4小時內,原則上禁止全身麻醉。如遇急癥患者,胃已飽,必須立即進行全麻手術,已盡可能采取預防措施,但全麻過程中仍無法避免嘔吐、反流、誤吸甚至窒息,屬於醫療事故。術中未按規定履行新的、大型手術審批手續,手術各重要環節無誤,但發生重要器官栓塞、繼發性出血等不良後果,屬於意外;病情危重,急需手術,手術是正確的,但術中死亡或術後嚴重後遺癥屬於意外;患者有特定的體質,手術前知道或者手術後發現,但這是目前醫療技術難以解決的意外。輸液時按常規要求進行皮試,仔細判斷後確認皮試結果為陰性,但患者服藥後仍死亡;患者在連續用藥中發生過敏反應,或在規定時限內未進行重復皮試;引起過敏反應的藥物還不是皮試或其他預防條例等的統壹規定的對象。,屬於醫療事故。針灸治療定位準確,操作準確,患者因自身疾病處於休克昏迷狀態。在針灸治療過程中,患者的精神壓力使大腦皮層功能紊亂和失控,從而產生癌癥反應;用電針加抽的方法治療精神分裂癥引起的脊柱骨折是壹個意外。各種檢查過程中的醫療事故有:雖然醫護人員按照膜式膽道鏡逆行膽道造影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但仍有十二指腸穿孔和造影劑漏入腸壁;按規定做了腎血管造影術,靜脈註射時腎損害導致腎功能衰竭;雖然醫護人員按照規則謹慎操作,但在用人造血管修復或替換病變血管後,仍出現癌變、感染、血栓栓塞、血管炎等癥狀,都屬於醫療事故。這種情況,按照常規,皮試陰性導致的過敏反應,就是醫學上所說的醫療事故。本案法院對該醫療事故不予處理的理由是,孫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屬於非法行醫。雖然最初的冷汗、寒戰和當時的輸血反應有些相似,但呼吸困難、嘴唇和四肢抽筋等癥狀都是青黴素過敏的典型表現。對於青黴素過敏性休克的搶救,腎上腺素的應用是合適的,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確實是及時的。病人壹出現寒戰和冷汗,孫就給病人註射腎上腺素。孫當時雖然沒有意識到是青黴素引起的過敏性休克,但治療是正確的。因此,從腎上腺素的使用上,孫並沒有拖延。但氰毒素過敏的搶救措施不僅僅是註射腎上腺素,還有吸氧、呼吸中樞興奮劑、心內註射、胸部按摩等措施。如果這些措施跟不上,患者可能搶救無效死亡。孫不具備其他搶救條件,所以不可能說他沒有耽誤搶救時機。至於孫說的這種過敏性休克很難搶救成功的問題,確實是事實。但孫並不確定,這位患者會不會是為數不多的搶救成功的人,也就是說,通過及時、全面的搶救,他完全有可能活下來。因此,孫不能擺脫他的責任,因為很難成功地搶救這壹休克。法院最終判處孫負刑事責任的理由是他“非法行醫”不具備條件。可以說,如果孫是有醫師執照的,並且是在正規醫院為患者輸液,那麽即使發生了過敏反應,產生了壹定的損害後果,也只能作為醫療事故處理。因為輸液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時,用什麽藥,用什麽方法搶救,都是醫生說了算,醫院的護士只需要執行醫囑。但遺憾的是,孫的輸液行為並非發生在醫院,而是發生在離醫院較遠的患者家中。這樣,孫不僅扮演著護士的角色,還肩負著醫生的重任。即使有意外,他也只能決定用什麽藥,怎麽搶救。從這個角度看,孫實際上扮演了護士和醫生的角色。孫既然也是醫生,就應該對搶救不利負責。孫本人在不具備搶救條件的情況下還要給患者輸液,是對患者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而且,當患者出現經前癥狀時,並沒有盡快將患者送往醫院,而是認為可以搶救,從而延誤了搶救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