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