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收集和傳輸;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
(三)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監測預報,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其他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四)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指導和組織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
(五)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氣候資源利用和保護以及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推廣應用的建議;組織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
(六)組織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七)統壹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人事勞動、科研培訓和業務建設;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縣(市、區)氣象機構實行雙重管理;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辦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