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希
最近局裏組織了壹次“三學三防三規範”的學習活動,讓我受益匪淺。我來說說學習《行政許可法》後的壹些體會。
行政許可是* * *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 * *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事關* * *工作的全局性。行政許可權用得好,利國利民;用不好會影響民權,* * *和人民的關系也會受到影響。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越權許可和濫用許可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壹度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行政許可制度改革。1998以來,順應民意、順應時勢,各地相繼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壹批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範了行政許可行為。項目更少,手續更簡單,時限更短。壹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後春筍,辦證大廳、服務大廳、壹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型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焦點和百姓關註的焦點。2001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經過7年的起草和審議,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行政許可法》。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規範性的認識達到了壹個新的高度,標誌著依法行政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將對我國* * *管理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作為規範* * * * *行為的重要法律,堅持以人為本,順應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監督負責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放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全面規範。《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 * *與市場、* * *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明確了什麽可以、什麽不可以給予行政許可。這從制度上防止了行政許可作為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幹預,有利於* * *職能的轉變和* * *管理方式的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聯合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聯合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定條件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的現狀,維護法制統壹,保證政令暢通。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於減少行政機關“暗箱操作”,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要制度、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權制度、“壹窗對外”制度和統壹、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範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及法定程序和時限。這有利於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 * *工作能夠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和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責統壹,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受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管理理念的創新,其確立的原則和壹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和創新。長期以來,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然而,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比如,條子審批在我國行政領域橫行已久。從某種意義上說,審批條子就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所以《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會“弱化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壹個革命性的變化,* * *法制機構首先應該帶頭學習這部法律,準確理解和正確把握這部法律,幫助改變* * *工作領域內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於* * *的法制機構來說,確實是壹項艱巨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壹,保證政令暢通,是各級法制機構的職責。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有關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中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進行清理。* * *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壹致的內容,還要清理不能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利。但是,壹些地方的法制機構在當地非常薄弱。上次機構改革的時候,縣市兩級的壹些法制機構基本合並了。雖然行政許可法賦予* * *法制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但是沒有法制機構的縣市如何清理?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 *清理,《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壹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這個領域的法制機構很難編。法制機構的權限不確定,就無法對行政許可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進行清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加強對行政許可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是* *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 *的重要職責。* * *法制機構作為* * *的法律顧問,必須協助本級* * *和* * *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行政許可法》是壹部控制或減少權力的法律,很少有領導願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 * *的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理解和法律意識達不到壹個高度,那麽* * *的法制機構再怎麽努力也無法完成這個使命。因此,我們應該創新壹種監督機制來實施行政許可法,使* * *法制機構能夠獨立行使監督權。讓任意撤銷、藐視* * *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老話:立法不難,執法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各部門的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 * *和* * *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踐行* * *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紮實工作,就壹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通過這部法律的實施,加快* * *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轉變。
偏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但依法行政本身並不等同於法治。由於對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形式往往多種多樣。
壹、行政法治的內涵
第壹,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準則。2.依法行政。* * * *的合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有權利像公民壹樣自由流動。3.合法性原則。行政行為的範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實施和執行法律。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它不僅有遵守法律的消極義務,而且有采取行動保證法律實施的積極義務。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證。沒有正當程序的規範,行政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是指行政相對人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及時有效地糾正行政侵權行為,即必須有公正有效的行政救濟。
第二,行政控制權力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本質是依法治權,那麽體現依法治國本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制權力為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征。
第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那麽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是行政執法的關鍵。黨的十五大指出:“壹切* * *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把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權緊密結合起來。行政執法是各種國家權力中最活躍、最頻繁、最普遍、最直接的運用,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關系最為密切,因此最容易受到侵害。過去,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薄弱。行政權力必須服從法律的預設,法律的行政權力在局部處於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發揮管理職能、服務職能,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樹立行政機關的新形象至關重要。
2.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執法質量將影響整個西部開發的成敗。遵守法律和保護法律是壹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強,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之,行政機關要積極發揮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適當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我們必須堅持法治、法律至上、正當程序和民事救濟的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的理念,為實現法治發揮導向和橋梁作用。
提索
“壹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中沒有得到充分的明確,導致了行政實踐中的壹些混亂和矛盾。
第壹,《行政處罰法》對“壹事不再罰”的處罰主體的表述缺乏獨特的確定性。對於違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法規的行為,哪個行政機關應當受到處罰,沒有明確規定。比如有的規章制度規定壹個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處理。同時,無論是出於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選擇處罰主體。因此,由於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之間協調不夠,實踐中出現了不同行政機關分別實施壹種行政處罰的法律矛盾現象,事實上產生了“壹物多罰”,形式上符合法律原則,但背離了該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稱之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與行政統壹、行政法治和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不符。
二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壹事不再罰”原則,在適用法律法規時,沒有為沖突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法律法規的制定,社會關系的調整和保護日益細化,壹個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侵害不同社會利益對象的後果。這時就可能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對象的特別法全部適用於這壹行為,同時產生幾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的現象。稱之為法條競合。此時,如果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對相對人作出幾種不同的處罰決定,顯然是違反了“壹個行為不得處罰兩次以上”的原則,在這裏也可以表現為幾種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有時間順序,客觀表現也是不同的。如果只作出壹個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壹般法與壹般法之間沒有上位法的困難局面,難以決定適用哪壹個。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帶來了行政執法實踐中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中的“壹事不再罰”原則,並未對不同的行政主體擁有處罰權且具有相同的行政職能,是否排除相同的處罰提供法律指導。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又壹特殊表現。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全國乃至世界範圍內出現了物流、人流、資金流、智力成果的大流通。違法行為在壹地被行政主體處罰後,是否仍應承擔另壹地具有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的理由和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比如司機王某從A省運輸西瓜到C省,途中被A省公路管理部門發現超載並罰款。途經B省時,因超載被當地路政部門罰款。最後進入C省境內,第三次被C省路政部門以同樣的理由處罰。的確,我國憲法和行政組織法都是授權的。
行政部門和行政主體的資格及相應的處罰許可權。都是作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調控和管理。其主體資格是合法的。以“壹個主體沒有被處罰兩次,他的主體不代表他自己的主體”為由進行辯護,似乎有其邏輯和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這種現象在實際行政處罰中廣泛存在。“壹事不再罰”的原則似乎已經無力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