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具體的類別,包括崗前培訓和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員工培訓費;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專項培訓,又稱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