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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⑴辦公室(行政事務科)。負責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機要、檔案管理、信息、財務、政務公開、督查調研、目標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統壹受理(辦理),督促相關行政事項的進展,在許可事項審批過程中聯系協調相關部門。(2)政策法規科。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普法宣傳。(3)人力資源市場部(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部)。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人員調配辦法,承擔特殊需求人員的選拔和調配;按規定對市屬和中央、省屬新進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進行人員調配;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評審辦法,承擔直屬常駐國(境)人員的評審工作。(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新鄉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才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推薦和管理協調;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待遇的審批;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擬訂吸引國外專家和留學生到新的地方工作或定居(回國)的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指導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負責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職稱綜合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的審核;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推薦和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和資格證書審批;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後管理。(5)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技能考核和崗位管理政策;建立並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事業單位從國外(不含專家)招聘人員政策。(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新鄉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中央和省部分企業的解困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政策;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市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7)公務員辦公室。承擔公務員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職務分類、職務任免、職務升降、辭職、辭退和職務聘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編制和職位管理;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報名工作,指導全市公務員報名工作;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和管理;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組織實施,考核等次的認定和備案;政府激勵措施的綜合管理;對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候選人進行初審,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相關手續;辦理市政府工作人員的任免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負責審核批準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的實施,監督公務員依法管理。完善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配合省公務員局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的審批工作;負責新員工試用期的管理;承辦省公務員局和省直新單位委托的相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實行公務員轉崗、調動、掛職鍛煉和回避制度;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和調任。擬定全市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務員的在職培訓、在職進修、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指導新鄉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公務員紀律處分、申訴控告、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制定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監督公務員。(8)工資和福利科。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和制度;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地方性補貼、福利和工資統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統壹工資的核定;負責審批市政府及部分中央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相關福利待遇的變動和調整以及離退休人員退休費的增加;審計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手續;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及以下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工作經歷的鑒定;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護理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基金管理工作。(9)外國專家科。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意見和計劃並監督實施;根據省引進外國智力部門的政策,歸口管理來新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新工作許可證的初審;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的管理;負責國外智力項目的實施、成果評估、示範和推廣;負責國家級“友誼獎”和省級“黃河友誼獎”的推薦和審批;負責木葉友誼獎的組織和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編制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預算,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新鄉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0)計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執行省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十壹)就業促進辦公室。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實施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其實施;統籌指導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制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全國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實施全面的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計劃,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省內和城際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制定新的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新聘用臺港澳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2)養老保險科。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負責審批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和增加退休費;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審核企業職工退休後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程序;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的認定;辦理企業退休人員護理費的審批。(13)失業保險科。執行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措施;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十四)醫療保險科。貫徹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擬定全市實施辦法;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範圍並組織實施;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落實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措施。(十五)工傷保險處(新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和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的實施辦法;實施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負責工傷認定;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六)農村社會保險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十七)信訪調解仲裁管理科。貫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信訪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勞動保障監察處(勞動關系處)。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貫徹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定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監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貫徹和制定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人員安置的政策。(十九)職業能力建設科。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落實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監督實施;實施職業技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二十)人事部門(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二十壹)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