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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醫生制度的建立

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現就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壹是充分認識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壹)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鄉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人口超過654.38+0.3億。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鄉居民對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工業化、城市化和生態環境的變化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影響健康的因素,人口老齡化和疾病譜的變化也對醫療衛生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科醫生是主要承擔基層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和轉診、患者康復、慢病管理、健康管理等壹體化服務的高度壹體化醫學人才,被稱為居民健康的“守門人”。建立全科醫生制度,充分發揮全科醫生的作用,有利於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使醫療衛生服務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

(2)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客觀要求。加強基層醫療衛生工作是醫藥衛生改革發展的重點,是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基本途徑;醫療衛生人員是決定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關鍵。多年來,我國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滯後,合格全科醫生數量嚴重不足,制約了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提升。建立全科醫生制度,培養大批能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醫生,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客觀要求和必由之路。

(3)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是促進醫療衛生服務模式轉變的重要舉措。建立分級診療模式,實行全科醫生簽約服務,將醫療衛生服務責任落實到個體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的發展方向,也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全科醫生制度,有利於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形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城市醫院的合理分工,為群眾提供持續、協調、便捷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局面。

二、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4)指導思想。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居民健康需求變化趨勢,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路徑,遵循醫藥衛生發展規律和全科醫生培養規律,強化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作用, 註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立足基本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堅持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全科醫生培養、使用和激勵制度,全面提高基層。

(5)基本原則。堅持實踐,註重質量,以提高臨床實踐能力為重點,規範培養模式,統壹培養標準,嚴格準入條件和資格考試,切實提高全科醫生培養質量。堅持創新機制、服務健康,改革全科醫生執業模式,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引導全科醫生到基層執業,逐步形成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價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整體設計、分步實施,著眼長遠,加強整體設計,逐步建立統壹規範的全科醫生制度;立足當前,多渠道培養全科醫生,滿足現階段基層對全科醫生的需求。

(6)總體目標。到2020年,我國將初步建立充滿活力的全科醫生制度,基本形成統壹規範的全科醫生培養模式和“首診在基層”的服務模式。全科醫生將基本與城鄉居民建立相對穩定的服務關系,基本實現每萬名城鄉居民擁有2-3名合格的全科醫生,全科醫生服務水平全面提升,基本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第三,逐步建立統壹規範的全科醫生培養體系

(7)規範全科醫生培養模式。逐步規範全科醫生培養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臨床醫學(含中醫)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過渡期內,全科醫師三年規範化培訓可實行“畢業後規範化培訓”和“臨床醫學研究生教育”兩種方式,具體方式由各省(區、市)確定。

畢業後參加規範化培訓的人員主要從本科及以上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中招收。培訓期間,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將在衛生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管理。全科醫學臨床醫學專業研究生按照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統壹要求進行培訓,培訓結束考核合格者可獲得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證書;臨床醫學研究生教育主要由教育部門管理。

(八)統壹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方式和內容。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主要是提高臨床和公共衛生實踐能力,在國家認定的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開展,實行導師制和學分制管理。參與者在培訓基地的臨床部門以及公共衛生和社區實踐平臺中輪換。臨床培訓基地指定科室的輪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2年,此外還應安排壹定時間在基層實踐基地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培訓基地按照國家標準組織考試後,符合疾病、病例、基本臨床能力、基本公共衛生實踐能力和職業素質要求並取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規範化培訓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由衛生部、教育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九)規範參加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人員的管理。參加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人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的壹部分。培訓期間享受培訓基地住院醫師待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財政補貼。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執行國家現行研究生教育的有關規定;由工作單位選定,人事和工資關系不變。規範化培訓期間不收培訓(學習)費,超出標準學分和規定時間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承擔。具體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教育部和財政部另行制定。

(十)統壹全科醫生執業條件。在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階段,學員可在導師指導下從事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救治等臨床工作,參加醫院值班,並按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全科醫師必須經過三年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取得合格證書,並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

(十壹)統壹全科醫學專業學位授予標準。具有五年制臨床醫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經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符合國家學位要求的,授予相應的臨床醫學(全科)專業學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衛生部制定。

(十二)完善臨床醫學基礎教育。臨床醫學本科教育應重點培養基礎醫學理論、臨床醫學、預防醫學的基礎知識和基本能力,同時加強全科醫學的理論和實踐教學,重點培養醫患溝通、基本藥物的使用和醫療費用的管理。

(十三)改革臨床醫學(壹般方向)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2012起,新招收的臨床醫學研究生(全科醫學方向)按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要求進行培訓。要適應全科醫師崗位要求,進壹步加強臨床醫學畢業生培養能力建設,逐步擴大全科醫學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規模。

(十四)加強全科醫生繼續教育。以現代醫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知識和新技能為主要內容,加強對全科醫生的經常性、針對性和實踐性的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全科醫師繼續醫學教育考核,將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作為全科醫師聘用、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資格重新註冊的重要因素。

四、近期多渠道培養合格的全科醫生

為解決基層急需全科醫生與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周期長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全科醫生培訓,力爭到2012年,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鄉鎮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

(十五)大力開展基層醫生在職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基層在職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根據需要進行1-2年轉崗培訓。轉崗培訓主要是提高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在國家認可的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基地進行。培訓後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統壹考試,取得全科醫師轉崗培訓資格證書,可註冊為全科醫師或助理全科醫師。

(十六)加強全科醫生技能培訓。適當增加五年制臨床醫學生在基層的臨床技能和公共衛生實踐時間的培訓。到經濟欠發達農村地區工作的三年制醫學畢業生,在國家認可的培訓基地經過兩年臨床技能和公共衛生培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可以註冊為助理全科醫師,但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比例。

(十七)提高基層醫生的學術水平。鼓勵基層醫生通過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提高學歷水平,達到要求後參加相應的執業醫師考試。考試合格者,可按程序註冊為全科醫師或助理全科醫師。

(十八)鼓勵醫院醫生到基層服務。嚴格執行城市醫院醫師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到基層累計服務1年,衛生部門要做好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對口支援制度和雙向溝通機制,縣級以上醫院要通過遠程醫療、遠程教學等方式,加強對基層的技術指導和培訓。要制定管理辦法,支持醫院醫生(包括退休醫生)以多種方式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私人診所等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並獲得合理報酬。

五、改革全科醫生執業方式。

(十九)引導全科醫生以多種方式執業。取得執業資格的全科醫生壹般註冊1個執業名額,也可以根據需要多註冊。全科醫生可以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醫院)專職或兼職工作,也可以獨立開辦個體診所或與他人聯合開辦合夥診所。鼓勵組建由全科醫生和社區護士、公共衛生醫生或鄉村醫生組成的全科醫生團隊,為居民提供服務。要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全科醫生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規範個體診所從業人員勞動關系管理。

(20)政府為全科醫生提供服務平臺。對於在基層工作的全科醫生(包括大醫院的專科醫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為其提供服務平臺。要充分依托現有資源設立區域性醫學檢驗檢測中心,鼓勵和規範社會零售藥店發展,為全科醫生執業提供條件。

(二十壹)落實全科醫生與住院醫師建立合同服務關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全科醫生應與居民簽訂壹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並將服務責任落實到全科醫生個人。參保人可在縣(市、區)定點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或全科醫生範圍內自主選擇簽約醫生,到期後可續約或另選簽約醫生。衛生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人自主選擇與定點服務機構或醫生簽訂協議,確保全科醫生與居民服務協議的落實。隨著全科醫生制度的完善,每名全科醫生簽約服務數量將逐步控制在2000人左右,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有壹定比例。

(二十二)積極探索建立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機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分級醫療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院的入院標準和雙向轉診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先開展全科醫生首診試點,逐步推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衛生部要制定鼓勵雙向轉診的政策措施,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雙向轉診和分級醫療落實情況列為考核指標,考核結果與醫保支付掛鉤。

(二十三)加強全科醫生服務質量監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科醫生執業註冊的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督。衛生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建立以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和居民滿意度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對全科醫生進行嚴格考核。考核結果將定期公布,並與醫保支付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分配掛鉤。

第六,建立全科醫生激勵機制。

(二十四)按簽約服務數量收取服務費。全科醫生為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按年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和簽約居民個人共同承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口結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共衛生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在充分考慮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礎上,可以針對不同人群實行不同的服務費標準。各地要確定全科醫生服務內容和服務費標準,並與醫保門診統籌和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二十五)規範全科醫生其他診療收費。全科醫生應當為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按規定收取除簽約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全科醫生可根據簽約居民申請提供非協議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費用;也可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門診服務,按規定收取普通診療費等服務費。參保政策內的門診費用可按醫保規定支付。逐步調整診療服務收費標準,合理體現全科醫生技術服務價值。

(二十六)合理確定全科醫生的勞動報酬。屬於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式工作人員的全科醫生及其團隊成員,其工資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他在基層工作的全科醫生,按照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和與居民簽訂的服務協議獲得報酬,也可以通過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門診服務獲得報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可通過設置全科醫生津貼等方式向全科醫生及其他承擔臨床壹線任務的人員傾斜。績效考核要充分考慮全科醫生簽約居民的數量和構成、門診工作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和居民醫療費用控制情況。

(二十七)完善補貼政策,鼓勵全科醫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在艱苦邊遠地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全科醫生,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對在人口稀少、艱苦邊遠地區獨立執業的全科醫生,地方政府要制定優惠政策或給予必要補助,中央和省級財政在安排轉移支付時適當傾斜。

(二十八)拓寬全科醫生職業發展路徑。鼓勵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特崗,招聘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全科醫生經過規範化培訓後,可提前壹年申請晉升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全科醫生。要把簽約居民數量、接診數量、服務質量、群眾滿意度作為全科醫生職稱晉升的重要因素。基層單位全科醫師職稱晉升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寬外語要求,對論文沒有硬性要求。建立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流動機制,鼓勵全科醫生在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雙向流動。專科培訓基地招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具有基層實踐經驗的全科醫生。

七。相關保障措施

(二十九)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推動修訂《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完善醫師資格準入條件,明確全科醫生執業範圍、權利和責任,保護全科醫生合法權益。研究制定醫生多點執業管理辦法,明確自由職業者職業發展政策,引導醫院醫生到基層提供服務,鼓勵退休醫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三十)加強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建設。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按照“補缺”的原則,構建以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為臨床培訓基地,以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為實踐基地的全科醫生培訓網絡。政府對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建設和教學實踐活動給予必要支持;中央政府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補貼。衛生部會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制定臨床培訓基地和實習基地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辦法。加強全科教師隊伍建設,制定全科教師標準,依托有條件的醫學院校建設區域性全科教師培訓基地,重點支持基層實踐基地教師培訓。

(三十壹)合理規劃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國家統壹規劃全科醫生培養,每年公布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名單和招生名額,招生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統籌本省(區、市)全科醫生需求,公布縣(區)全科醫生崗位。以醫生崗位需求為導向,科學調控臨床醫學專業招生規模。衛生部要制定全國醫生崗位需求計劃,教育部在制定臨床醫學本科生和臨床醫學研究生招生計劃時,要做好與醫生崗位需求計劃的銜接。

(三十二)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相關行業協會能力建設,充分依托行業協會(學會)在行業自律和全科醫生培養內容、標準、流程、全科醫生資格考試等方面發揮優勢和積極作用。

八、積極穩妥推進全科醫生制度建設。

(三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盡快制定本省(區、市)實施方案。衛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中醫藥、法制等部門要盡快組織修訂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三十四)開展試點推廣。全科醫生制度的建立是對現行醫師培養制度、醫師執業模式和醫療衛生服務模式的壹項重要改革,政策性強、覆蓋面廣、影響深遠。對於改革中的難點問題,鼓勵地方政府先行試點,積極探索。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逐步推廣。要加強政策措施銜接,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全科醫生制度穩步實施。

(三十五)做好宣傳引導。通過健康教育、宣傳等手段培養居民的預防保健觀念,引導居民改變傳統的就醫觀念和習慣,增強全社會的契約意識,為改革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

國務院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