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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0個職能處室:

(1)辦公室。負責文秘、政務信息、機要和檔案的日常運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安全保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辦公室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綜合管理辦公室政府門戶網站;組織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綜合協調重要政務和辦公室事務。

(2)政策法規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廳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組織廳外規範性文件征求意見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承擔辦公室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領導辦公室的調查研究工作,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協調辦公室的法律顧問和專家咨詢;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全面管理辦公室宣傳工作,承擔辦公室新聞發布工作。

(3)計劃財務部(掛綜合計劃部牌子)。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增長的長遠規劃和宏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和下達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和工資計劃,並監督檢查人事計劃的執行情況;完善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分類管理辦法;負責審核直接納入統壹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綜合管理全省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並實施全省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組織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制定應對措施;承擔辦公室的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牽頭制定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4)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司。制定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和實施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擬定全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費率調整和審計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劃和支付標準;制定利用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和穩定就業基金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省級失業保險調劑管理辦法、分配和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和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5)人才開發與市場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人才工作宏觀政策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市縣黨政領導班子人才目標責任制考核;綜合管理全省人才開發工作,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編制發布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省內高層次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力資源開發交流合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區域幹部選拔工作;參與全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統計工作;承辦本機關人力資源市場的行政許可,對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和管理;擬訂企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承擔杭州省部直屬企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和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省直相關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考核。

(六)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擬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接收安置在杭省屬單位轉業幹部;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戶;擬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負責指導各地各部門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解決部分企業困難和穩定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管理;制定並實施全省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制定我省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我省技工院校,承擔技工院校招生辦的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負責全省博士後的綜合管理;負責制定、管理和協調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就業、創業、服務浙江的政策,歸口管理留學人員創業園,承擔專家落戶浙江工作;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實施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管理和協調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省博士後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人事管理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事業單位聘用政策,負責實施事業單位聘用制度;負責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競爭、培訓、獎懲、投訴舉報等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負責審批省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擬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事業單位招聘計劃的備案;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參與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承擔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農民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率先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省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勞動關系部。制定涉及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參與省級勞動模範的評定;承擔省勞動關系協調三方會議辦公室的工作。

(12)工資和福利部。負責協調全省企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率先推進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退休政策;牽頭制定全省公務員與企業對口人員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負責監督省級工資制度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各地方、各部門、各機關、各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參與省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13)養老保險辦公室。擬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辦法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社會化發放辦法;制定省級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制定撥付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職工疾病和非因工死亡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調整精簡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和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參加省級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退休的審批和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定;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措施,負責杭州省下屬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備案。

(14)醫療保險部。制定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推進城鄉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和結算辦法;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省直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省級退休人員、醫護人員和兒童醫療統籌管理辦法;負責省級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

(十五)生育保險部門。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工傷和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省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指導全省落實工傷傷殘等級和因病非因工傷殘的鑒定標準;組織制定全省殘疾人康復機構和安裝輔助器具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杭州省部屬事業單位和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工傷認定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部門。擬定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措施落實情況提出審核建議。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監管網絡和監督舉報制度,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案件;負責省內各類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金管理合同的備案,並監督其運作;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制度,牽頭組織監督綜合性社會保險政策的實施。(十八)仲裁信訪辦公室。統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負責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認定;負責對全省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以及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負責處理來信來訪;指導開展系統的和平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19)人事部。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因公或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二十)離休幹部。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