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法》第7 (4)條,教師在寒暑假有工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