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安徽省鋼琴協會(英文名及簡稱:安徽省鋼琴協會(P.A.O.A.H.P))。
第二條:協會性質:安徽省鋼琴協會是省文化廳領導下的專門從事鋼琴教學和演奏的學術性群眾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道德風尚,堅持貫徹黨的文藝政策,努力普及和提高安徽鋼琴教學和演奏的藝術水平,開展鋼琴藝術和技術的交流與探討,擴大協會在社會各界的影響和聯系,促進安徽鋼琴和音樂的發展。加強省內外交流,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安徽省鋼琴協會接受省文化廳和省民政廳協會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276號3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安徽省鋼琴協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協會成員開展鋼琴教學與演奏的學術討論。
(2)不定期舉辦鋼琴講座等學術活動,組織各類鋼琴比賽。
(三)定期進行業余鋼琴等級考試和鋼琴教師培訓。
(4)與省外鋼琴協會建立聯系,促進學術交流,享受資源。
(五)根據會員發展條件,不斷擴大組織規模。
(六)建設協會專業網站,暢通信息渠道。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能遵守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會員介紹信(二人)經協會理事會批準後成為協會會員。
(壹)從事專業和業余鋼琴教學三年以上,有壹定影響和成績。
(二)從事鋼琴演奏(伴奏)有壹定水平的影響力。
(三)成立調音師、琴行等對鋼琴教育有壹定貢獻的協會和組織者的名譽會員和支持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10條成員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種活動;(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遵守協會章程,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三年不繳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主席團會議表決並向理事會報告,予以罷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通過主席團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主席團或者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
(五)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協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協會的重要決議必須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需要采取通訊方式或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歲,工作需要且身體健康的,任期可以適當延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秘書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主席團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的職權如下: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在主席團領導下實施社團管理規章、重要活動、財務管理等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工作人員;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務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成員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協會變更任期和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