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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負責本區域的消防工作。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消防應急救援工作造成的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助和補償。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贈消防公益事業。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每年11月為全市消防安全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八條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安排專門時間和版面免費刊登、播放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安全常識,掌握撲救初起火災、報警和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勵住戶配備家用消防設備、逃生自救設施和簡易火災報警裝置。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委員會聯席會議,落實領導定期檢查消防工作制度,解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區域性火災隱患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

(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五)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形勢,並按照規定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

(六)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落實人員和經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工作負責人,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考核和激勵機制,保障必要的經費;

(二)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制定消防安全公約,支持和幫助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四)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指導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的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組織或者協助處理火災事故的善後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開展火災撲救工作。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消防信息員和宣傳員,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二)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三)依托公安、保安等組織建立誌願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進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檢查;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四)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和相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五)組織、指揮和承擔火災撲救,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民生命為重點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或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

(七)指導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