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自取得設立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設立的,可以申請正式設立。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專家委員會應當提出意見。
擴展數據:
關於民辦教育相關要求的規定:
1.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經1/3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2、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主設置專業、課程,自主選擇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專業、課程和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3、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能夠獨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經過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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