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三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二、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我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外部培訓制度。
三、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制定和組織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檔案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收集。
四、安全培訓中心根據上級下達給我礦的外部培訓計劃,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月度安全培訓分解計劃。
五、各部門、各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照我礦制定的培訓計劃,按期參加培訓,並在外出參加培訓前,向安全培訓中心登記備案。
六、各部門、各班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培訓取得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應及時上交安監中心統壹保管。
七、外來培訓人員在參加培訓期間,必須遵守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和行為準則;曠課或違規者,按曠工處理,每人每天罰款100元。八、每次培訓結束,學員必須通過統壹考試,考試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者,不得錄用,其學費、差旅費和住宿費自理;參加補考者,補考費用自理。
九、外來培訓人員培訓結束後,應及時將參加培訓情況及相關學員檔案等證明材料報送安全培訓中心備案;凡不遵守上述規定者,將被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