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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有哪些亮點?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範圍根據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發現和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監督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的實施;組織協調業主委員會籌集電梯維修、改造和更新資金。

第四條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物內電梯規格和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室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監督施工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作為電梯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電梯的維修、改造和更新。

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臺,做好電梯故障應急救援工作,並與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規劃、安監、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技術培訓和安全評價服務,收集並發布電梯維護保養時間、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生產

第七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活動,並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八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為出廠的電梯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質量保證期,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免費維修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要的電梯零配件、技術培訓等技術幫助;

(三)在電梯安全運行的跟蹤調查和了解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四)電梯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托單位不得委托或者變相委托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業務。

原始制造單位

相應類型的電梯制造許可已經註銷或者不再有效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改造或者維修。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調試,出具質量合格證,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和質量合格證上註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編號和改造日期。

信息,並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進行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壹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申報對其電梯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

對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確保電梯的規格、數量與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電梯間應配備通風設備,

冷卻設施滿足機房環境的要求;應設置電梯監控室,並確保監控室至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和監控線路暢通;鼓勵電梯采用雙回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電梯。

停電緊急調平裝置。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車站、人行天橋、人行地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交通電梯。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車站、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房屋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鼓勵現有住宅中在用電梯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本市新安裝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控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控系統,對新安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在用電梯的運行維護實施遠程監控;應當按照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遞相關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運行監控信息系統平臺,並與維保單位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監督其應用。

第三章利用

第十五條所有權人是建築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義務,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在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並單獨設立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專款專用;

(三)組織籌措電梯維修、改造和更新費用;

(4)在有電梯的單位選擇1業主作為電梯社會監督員,監督電梯的日常運行,及時向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報告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壹)電梯安裝完畢後,施工單位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施工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業主的,業主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業主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協商不能確定的,電梯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四)租賃配備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電梯使用登記證。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使用標誌損壞、遺失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新的電梯使用標誌;變更維保單位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維保單位變更之日起15日內憑維保合同申請新的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電梯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按照規定設立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有效期覆蓋檢驗期的維保合同;

(四)保持電梯通信報警裝置與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使用管理單位值班人員的暢通聯系;

(五)負責組織電梯使用安全宣傳,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註意事項、警示標誌、救援值班電話和電梯使用標誌;

(六)監督和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安排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和確認維保單位的維保工作;

(七)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使用時,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電梯乘客被困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安慰被困人員並組織實施救援。如果不具備緊急救援條件,應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九)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車站、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同意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在客流高峰時段,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在關鍵崗位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壹條醫院為患者提供的電梯、速度大於每秒2.5米的直接用於觀光遊覽的客梯以及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必須由電梯駕駛員操作的其他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操作人員證的電梯駕駛員操作。

第二十二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所管理的電梯數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每50臺電梯配備1人,不足50臺電梯的至少配備1人。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電梯的管理人員每日巡視不少於1次,並如實記錄電梯的日常使用情況,該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二)確保電梯內的安全防範措施、警示標誌、救援值班電話和電梯使用標誌清晰完整;

(三)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配合維修單位開展工作,並在維修單位的維修記錄上簽字;

(五)發現電梯運行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決定停止使用,並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能力的,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管理單位,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維修費用、易損件更換費用、檢驗費用和保險費用。

第二十四屆

第二條住宅電梯需要維修、改造或者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業主應當履行籌集資金的義務。已經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武漢市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住宅電梯存儲

在重特大事故中,不進行大修、改造或更新,隱患難以消除,有關方面不能就資金籌措和整改方案等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使用。

管理單位、業主代表以及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 * *互相討論,確定電梯維修、改造或更新計劃和費用增加計劃。

第二十五條電梯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轎廂的裝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的安全性能;改造後,應當通知維修單位進行檢測,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乘客使用電梯時,應當按照電梯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a)使用明顯標示為不安全的電梯;

(2)以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和轎廂門;

(三)損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部件;

(四)使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維護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電梯安裝、改造或者維修保養資質。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按照計劃要求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維護保養,保證電梯每15天至少進行1次日常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2)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查,並向用戶管理單位出具自查報告;

(三)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和自檢記錄,檔案至少保存4年;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六)禁止設置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障礙;

(七)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並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解決。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設置緊急救援電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實施救援;救援結束後,乘客應當在24小時內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

第三條電梯維保單位在本市開展日常維保業務的,應當如實報告其名稱、資質範圍、辦公地址、操作人員、設備、維保客戶、應急救援電話等情況。

信息,錄入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錄入,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檢驗和安全評價

第三十壹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開展檢驗檢測;檢驗報告應當在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並對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利用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現相關設備和工作信息的實時雙向傳輸,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管理單位和維保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並立即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安全評價,並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繼續使用或者維修、改造、更新的建議。

(壹)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壽命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和維保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情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安全監察年度檢查計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檢驗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將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壽命或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超過15年的電梯作為監督檢驗的重點。

第三十六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當抽取不少於10%的在用電梯,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機構對其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抽查,並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監督抽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屆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在用電梯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

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保單位和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依法予以處罰;是的,存在

對事故嚴重的電梯,責令停止使用,並依法查封。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和維保單位的誠信監管,並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資質範圍、舉報投訴、現場檢查、獎懲、事故、故障救援、演練等內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電梯事故發生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和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規定上報。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會同監察、公安等機關和工會組織對壹般事故進行聯合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專項資金,用於特殊情況下的電梯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電梯制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並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2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眾聚集場所、新建房屋的電梯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使用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醫院等電梯管理單位違反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十八條電梯維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電梯維保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電梯維保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及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投訴、舉報和控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敷衍、拖延或者拒絕辦理上級移送或者交辦的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改造,是指通過更換、調整、安裝等方式,改變原電梯的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導致電梯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活動。

(二)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原有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情況下,用新部件更換原有部件,或者對原有部件進行拆卸、加工和修理的活動。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為確保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清洗、潤滑、檢查、調整和更換易損件的活動。

(4)電梯故障,是指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導致規定功能喪失或危及安全的事件,如電梯的控制系統或機電部件異常動作,安全保護裝置動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被困、沖上頂、蹲下等。

(五)安全評價是指評價機構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實現電梯安全為目的,對設備本體、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壹個或多個環節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和評價,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