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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準,利用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和其他相關資金,通過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體制。

開發縣是指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準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區縣(市)。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

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

農業、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環保、電力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第六條市、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七條市、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和解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資金管理第八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包括:

(壹)中央、省、市財政設立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

(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以實物折資,村民投資和勞動折資;

(三)財政資金投資等吸引的財政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相關資金。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執行規定的報賬程序和手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應當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不得將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管理資金包括:

(壹)符合國家規定的開發縣按照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年度計劃財政資金總額1%的比例撥付項目管護資金;

(二)市和開發縣財政分別按不低於上壹年度土地治理項目計劃財政資金總額3%的比例安排的項目管護資金;

(三)承包、租賃或者拍賣農業開發項目取得的收入;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受益農民投入的工程管護資金。第十壹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護資金主要用於公益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設備的日常維護,項目設計和使用期間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運行監控設備的購置。不得用於購買車輛、行政機構人員工資、補貼等行政開支。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護資金使用申報審批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提出用款計劃申請,經當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和有關技術人員審核維修項目預算後,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批準的支付計劃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有關規定支付資金。第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管護資金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和管理,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當年資金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第十三條市、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三章項目管理第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工程,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糧棉油等大型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工程、草地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工程、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工程。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和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貯藏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第十五條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上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農業綜合開發規劃,逐級下達年度項目審批通知。

市、開發縣承擔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企業和具有壹定土地種植規模的個人,按照申報指南向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見。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向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進行公示和申報。

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