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協調落實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擔文秘、重要會議、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提案、宣傳、安保、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承辦局機關財務和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綜合管理系統新聞宣傳工作。
(2)組織人事部門。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3)政策法規司。
牽頭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指導和推進依法行政宣傳教育;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牽頭辦理其他部門規範性文件征求意見;組織協調專家咨詢;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
(4)計劃、財務和計劃辦公室。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增長的長遠規劃和宏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和下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承擔市政府直屬單位人事和工資總額的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並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組織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工作,制定對策;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和監督舉報制度,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案件;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籌集、管理、調劑、運營、支付、保值增值;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制度;承擔本局的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承擔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承擔局系統各部門財務預決算匯總審核和部門預算調整工作;牽頭擬定中央、省、市下達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5)公務員管理處。
承擔全市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制度;承辦行政機關實施公務員法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職務晉升、任免、非領導職務設置、競爭上崗、交流、回避、懲戒、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公務員的調動和調任;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獎勵人選;依法監督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負責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承擔公務員獎勵的評審、推薦和表彰工作;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相關工作,審核報批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聘任制管理辦法》,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6)培訓教育司。
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政策法規;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計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制定轉業軍官任職前的培訓計劃;承擔市、區(縣、市)公務員培訓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區(縣、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7)就業創業指導辦公室。
完善全市就業創業長效機制和相關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指導、監督、檢查依法促進就業和創業的實施情況;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承擔畢業生離校後就業創業指導和管理服務,推進大學生創業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綜合政策和規劃;協調推進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受委托承擔《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就業證》的審核;牽頭制定全市失業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承擔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人才開發與市場部。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才工作的宏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並發布重大人才發展目錄;組織實施全市高層次和急需人才引進項目;參與對區、縣(市)和市直部門人才目標責任制的考核;擬定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政策;承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中的行政許可工作;牽頭制定人才引進政策;承擔人才的引進和調配;承擔人才居住證的審核認定工作;承擔杭州市本級及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的調配工作;組織區域人力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區域幹部選拔工作。
(九)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辦法,編制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及相關經費的分配和管理;承擔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安置協調工作;擬定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繳費、調劑、培訓、就業指導、參加醫療保險等管理服務。
(10)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競賽;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職業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管理以及定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承擔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工作;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和實施辦法,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制定技工院校招生政策和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承擔全市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審核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貫徹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政策法規;著手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和專業技術人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行業資格制度;承擔全市高級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學術技術帶頭人等人才的培養和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承擔企業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回杭定居專家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綜合管理、協調和經費支持工作;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和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人才引進平臺的建設和管理以及相關信息的發布;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市級專家和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工作。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事業單位的用人政策;承辦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實施;承擔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管理制度的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培訓、獎懲、投訴舉報等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和備案,指導筆試面試和辦理相關手續;承擔市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計工作。
(13)勞動關系部。
構建和形成規範有序、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調勞動關系和調整經濟結構中有關職工安置權益保護的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政策;指導協調監察機構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勞動標準制定;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承擔特殊就業、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加強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建設。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和退休辦公。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統籌分配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公務員與企業對口人員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承擔市直單位實施統壹工資分配的監督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市)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指導杭州老幹部大學的工作。承擔市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養老保險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壹系列養老保險政策和有關規定;擬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基本政策、改革計劃、發展規劃等。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推進城鄉統籌;指導和協調監管機構對國家、省、市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和企業年金政策法規;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部。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監管機構對國家、省、市有關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制定醫療困難救助管理辦法;制定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辦法和退休人員、醫護人員、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子女醫療統籌辦法;指導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承擔市醫管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市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擬定全市工傷預防、鑒定和職業康復政策;根據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承擔規定管轄範圍內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指導區、縣(市)的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程度的鑒定;制定全市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檢查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工傷基金支付情況。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掛基層工作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相關政策的制定工作;承擔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承擔在省社保中心參加養老保險的省屬及部屬企業退休人員移交杭州社會化管理服務後的相關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臺建設,推進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室建設,並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杭州大學離退休職工工作。承擔市企業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信訪辦公室。
承擔人民來訪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辦和督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和轉送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批準的有關來信來訪和信息反饋;協調本系統相關部門和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牽頭突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和維穩工作。
(20)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人事和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認定工作;承擔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指導工作;參與處理人事和勞動爭議案件。
(二十壹)行政審批服務。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制定行政審批工作依據、辦理程序、業務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權限,承擔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事項及工作事項的統壹受理和反饋;處理行政服務和緊急事務;綜合協調局相關處室及所屬事業單位規範延續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服務窗口的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