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培訓證書由人事教育部門頒發和審核。國家公務員和公務員管理人員頒發人事部統壹印制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其他幹部頒發水利部統壹印制的水利行業培訓證書。每個人應保留壹份培訓證書。
第二十壹條《學習評估登記表》由水利部統壹印制,由各級人事教育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水利行業培訓證書》和《學習考核登記表》中記載的內容,是水利部及其直屬單位幹部參加培訓的有效憑證,作為幹部考核、任用、職務晉升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事教育部門應加強對培訓證書和學習考核登記表的管理。對證件和登記表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篡改登記內容的單位和個人,壹經發現,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水利部機關、直屬單位和指定培訓機構可以主辦或承辦經批準的水利行業培訓課程,可以向水利部直屬系統外的學員頒發水利行業培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