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編寫、修訂和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及其配套標準。
(二)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藥品標準。參與制定相關藥品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組織列入中國藥典的醫藥品種遴選。負責藥品通用名的命名。
(四)組織實施和評價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
(五)開展藥品標準發展戰略、管理政策和技術法規的研究。承擔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
(六)開展藥品標準的國際(地區)協調和技術交流,參與藥品標準認證的國際(地區)合作。
(七)組織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咨詢,負責《中國藥品標準》等出版物的編輯出版。
(八)負責藥典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查、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價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