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領導缺乏了解和重視,制約了群防群治組織的發展。第壹,思想認識上有偏差。壹些地方基層領導對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識不充分,沒有從戰略高度充分認識群防群治組織在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通過喊口號,落實到文件和會議上,重視群防群治工作。二是基層組織弱化。由於集體經濟減少,村財收入得不到保障,壹些村民小組基本不能正常開展工作,壹些基層組織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群防群治組織工作難以落實。第三,資金沒有保障。每個村除了行政村有治安保衛主任的報酬補貼外,其他治安調解成員、巡邏隊、護村隊等費用都無法落實,導致很多群防群治組織形同虛設,不開展實際工作。
2.群防群治隊伍素質不高,力量薄弱,影響了各項工作的開展。壹是調解、調停等組織選擇不當。有的年齡大了,有的文化程度低了,有的工作能力差,責任心不強,有的在群眾中缺乏威信,不敢抓,不敢管。二是村聯防隊組織力量不足。村聯防隊成員多為各村組兼職幹部,但村幹部精力有限,導致防範力量無法全覆蓋,日常巡邏工作無法長期堅持。
3、工作機制還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沒有形成真正的防治合力。壹是制度不完善,許多制度陳舊落後,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任務不明確,治安會和調解會職能重疊,導致壹些工作相互推諉,壹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層組織的功能;三是責任不落實。沒有建立必要的管理、檢查、考核、獎懲、監督等機制,導致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人浮於事,難以形成* * *管理的局面。
第二,建立和完善新形勢下農村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必須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多管齊下,多措並舉。
1.提高認識,把群防群治提上重要日程。群防群治組織是維護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中,“加強以農村治安聯防為主體的群防群治組織建設,改善農村社會治安,大幅度改善農村經濟社會面貌”的指示,明確指出了新形勢下加強農村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鄉鎮和綜治部門的主要負責同誌,要切實把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作為維護農村穩定的重要舉措,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和領導責任制,落實好組織、人員、工作、報酬四個方面。基層公安機關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發揮治安防範的主體作用,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開展群防群治的新方法、新途徑,加強對群防群治工作的指導,積極支持群防群治工作的開展,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形成* * *管理的良好局面,全面推進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健康發展。
2、以點帶面,完善群防群治的組織形式。要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做好落後村和癱瘓村的重建工作。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村組不同的治安特點和經濟發展情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組建以治保會為骨幹的不同類型群防群治隊伍。壹種是專職巡邏型。經濟條件好的村,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村委會出面,通過“壹事壹議”的方式,組織專人巡邏,實行巡邏報酬。第二種是義務巡邏型。經濟條件差的村,實行十戶聯防,每戶1人,從十戶中選壹人具體負責治安防範,義務巡邏守護醫院。三是治安承包類型。將村級治安防範工作承包給有壹定額度的人,簽訂協議,明確責、權、利。通過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群眾性自衛自治組織,全面推進預防工作社會化,增強全社會的防控能力。
3.落實措施,規範群防群治工作機制。首先要理順群防群治隊伍的管理體制。安全委員會將具體組織和實施公共安全預防的發展。其次,要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壹是例會制度。定期學習、部署和反饋工作,學習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二是考核獎懲制度。實行考勤、考核和崗位責任制,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落實監督整改措施;三是查登記制度。建立安全檢查、治安巡邏、案件登記、群眾意見簿等。,做到事事有登記,事事有定位;第四是舉報制度。經常向下級基層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匯報,反映治安情況,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五是接受群眾監督制度。經常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群眾匯報工作,不斷改進工作。第三,合理分配力量。要進壹步明確各類組織在社會治安防控中的地位、任務和責任,強調組織之間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在日常巡邏工作中,要針對本地區治安形勢和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特點,采取輪班執勤、夜班制、聯勤互防等巡邏制度改革,使防控力量向案件多發的時間和區域傾斜,保持巡邏工作的長效性和有效性。第四,要加強監督檢查。鄉鎮要定期和不定期牽頭對駐村群防群治隊伍進行日常檢查、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通報各類突出治安問題和各個時期的群防工作重點,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幫助落實整改措施,促進群防群治組織健康良性發展。
4、加強指導,提高隊伍素質。壹是嚴格把握選人條件,特別是選聘保安員、調解主任、巡防隊員,確保“三關”、政治關、質量關、年齡關。二是加強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等方式。對群防群治隊伍進行經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增強他們維護社會治安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
5、負責分類、落實防治經費。合理解決群防群治隊伍的活動經費和工作報酬問題,是群防群治組織能否充分發揮作用、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保證,社會各界應大力支持。解決財政獎勵問題,要堅持“誰受益、誰出資”、“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自願、適度、定向使用資金”的原則,盡可能減輕群眾負擔。從政府拿壹點,從社會拿壹點,從群眾拿壹點,多渠道解決。壹是鄉鎮財政要給予最基本的保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加大對農村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投入,改變長期以來資金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解決的局面。第二,村委會可以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籌集資金。經濟情況較好的地方,還可以為公安局長或長期公安工作人員辦理養老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三是出臺政策,允許村民收取壹定數額的治安聯防費,以保證群防組織治安防範所需的全部費用。在資金管理方面,可以由村委會代收,由鄉鎮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募集的資金應當有針對性、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主要用於防治人員的工資、誤工補貼、解決治安防範的辦公費、購置壹些必要的防範工具、表彰獎勵有功人員等。收支項目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保證群防群治組織工作的正常開展,讓轄區群眾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