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於1995年2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分別於2001和2017年進行了兩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 10 1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因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法官被免職後,除擔任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外,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數據
在新修訂的《法官法》中,從對法官的要求中刪除了修訂前“年滿23歲”的要求。
對於法官的資格。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關於法官法定工作年限,根據《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分開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擔任助理法官滿5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5年。
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同時明確:“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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