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區、縣(市)黨委管理當地司法系統領導幹部;參與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承擔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做好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掛警察牌子)。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創新模式和領導幹部的政治理論教育;制定全市司法行政警察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警務人員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文體活動;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掛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的牌子)。
承擔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本市相關立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組織和實施工作,查處全市國家司法考試違規行為;承擔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初審和資格證書的頒發、備案工作。(掛著社區矯正部門的牌子)
指導和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擬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計劃;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和幫教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12348”法律服務;承擔市社區矯正和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承擔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和資質初審;監督管理全市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及其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司法鑒定人的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