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可憑身份證件現場自助填表打印);
(2)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必須超過擬簽註有效期,證件剩余有效期至少4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另行提交其他相應材料: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監護人身份證明等能夠直接反映監護關系的監護證明材料。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監護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2、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委托他人申請往來簽註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是在冊國家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的,還應當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見附件《關於同意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其中,不受理非杭州戶籍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港澳個人旅遊簽註。
4.非杭州市戶籍居民(已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並提交相應材料:
(1)持有杭州市簽發的有效期內有簽註的浙江省居住證,提交居住證原件(通過內部數據* * *,下同)獲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壹方持有杭州市頒發的《浙江省居住證》並已登記杭州市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證。
省外異地登記的居民(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港澳團隊旅遊簽註,並提交相應材料:
(1)持有杭州市簽發的有效期內有簽註的浙江省居住證,提交居住證原件(通過內部數據* * *,下同)獲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壹方持有杭州市頒發的浙江省居住證並已在杭州市登記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證;
(3)申請人為未持有居住證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外),還應提交本市戶籍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及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結婚證、子女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 或者子女關系公證書,或者曾經記載子女關系的戶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記的出具的父母關系書面說明。
溫馨提醒:
1.如果是第壹次在杭州簽註省外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需要親自辦理,不能自助或網上辦理。
2.不接受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跨省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和簽註。
3.本指南要求提交的材料未明確註明“復印件”的,視為要求提交原件。如需復印,可在辦理點免費復印。
4.如暫住(居住)證明、社保證明、婚姻關系、監護關系、就學證明、戶籍信息、港澳商務簽註資格確認等。涉及申請可通過政府數據共享平臺獲取,紙質材料可免交。
5.申請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現役軍人應當提交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作為身份證明。
申請赴港澳探親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可憑身份證件現場自助填表打印);(2)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必須超過擬簽註的有效期);
(3)能夠證明相應親屬關系的下列材料之壹: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兩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同壹親屬,且該親屬不是配偶、公婆的,可免;
(四)親屬已在香港、澳門定居的,提交其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如親屬為外國籍,提交其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外國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應提交本人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壹年以上的有效入香港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或就讀的,須提交其來港通行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長期居住在澳門的親屬,應當提交其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應提交澳門主管機關批準其在澳門就業的證明,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讀的,提交本人在澳門高校就讀的錄取通知書或證明,以及本人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單獨提交其他相應材料: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監護人身份證明等能夠直接反映監護關系的監護證明材料。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和監護人的授權委托書;
2、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委托他人申請往來簽註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是在冊國家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的,還應當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見附件《關於同意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
4.省外異地登記的居民(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往來港澳停留簽註,並提交相應材料:
(1)持有杭州市簽發的有效期內有簽註的浙江省居住證,提交居住證原件(通過內部數據* * *,下同)獲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壹方持有杭州市頒發的浙江省居住證並已在杭州市登記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證;
(3)申請人為未持有居住證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外),還應提交本市戶籍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及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結婚證、子女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 或者子女關系公證書,或者曾經記載子女關系的戶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記的出具的父母關系書面說明。
申請港澳商務簽註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可憑身份證件現場自助填表打印);
(2)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必須超過擬簽註的有效期);
(三)單位法人或者負責人簽字蓋章的單位派遣函;
(4)有效期內申請港澳業務簽註單位的資質確認函(港澳業務簽註確認函參見《港澳業務簽註單位登記備案服務指南》);
(5)本省戶籍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外省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或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等。)他們已經被雇傭了壹年多。被派遣人員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的,不需要提交社保證明,但必須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記證明。
(6)申請人為在冊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提交其工作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見附件《關於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其中,不受理非杭州戶籍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港澳業務簽註。
(2)持有效港澳通行證委托他人在原港澳通行證或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代為申請商務簽註的,還應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其中,外省註冊的港澳商務簽註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每次申請須本人親自辦理。
申請港澳停留簽註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可憑身份證件現場自助填表打印);
(2)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必須超過擬簽註的有效期)。
(三)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居留、隨行或以受養人身份赴港的,應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港就業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延期許可。
赴澳門留學的,應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證明確認書》和《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停留簽註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應當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讀證明。
赴澳門就業者,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部門或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署出具的批準文件。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停留簽註有效期屆滿後需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確認函或澳門人力資源處、澳門社會文化處出具的批準文件。
前往澳門的員工親屬在澳門居留的,應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
赴澳門任職的,應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派往澳門人員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明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單獨提交其他相應材料: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監護人身份證明等能夠直接反映監護關系的監護證明材料。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和監護人的授權委托書;
2、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委托他人申請往來簽註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是在冊國家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的,還應當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見附件《關於同意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
4.省外異地登記的居民(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往來港澳停留簽註,並提交相應材料:
(1)持有杭州市簽發的有效期內有簽註的浙江省居住證,提交居住證原件(通過內部數據* * *,下同)獲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壹方持有杭州市頒發的《浙江省居住證》並已登記杭州市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證;
(3)申請人為未持有居住證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外),還應提交本市戶籍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及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結婚證、子女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 或者子女關系公證書,或者曾經記載子女關系的戶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記的出具的父母關系書面說明。
申請港澳地區其他簽註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可憑身份證件現場自助填表打印);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應當超過擬申請的簽註有效期,證件有效期至少為4個月)。
(3)行政相對人因就醫、喪事、探望危重病人、訴訟、考試、辦理行業、學術交流等原因對應的證明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單獨提交其他相應材料: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監護人身份證明等能夠直接反映監護關系的監護證明材料。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和監護人的授權委托書;
2、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委托他人申請往來簽註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是在冊國家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的,還應當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見附件《關於同意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
4.省外異地登記的居民(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往來港澳簽註,並提交相應材料:
(1)持有杭州市簽發的有效期內有簽註的浙江省居住證,提交居住證原件(通過內部數據* * *,下同)獲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壹方持有杭州市頒發的浙江省居住證並已在杭州市登記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證;
(3)申請人為未持有居住證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外),還應提交本市戶籍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及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結婚證、子女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 或者子女關系公證書,或者曾經記載子女關系的戶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記的出具的父母關系書面說明。
5.申請人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除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原件(永久居留證明、綠卡等。,外文資料需附翻譯),境外人員暫住登記信息(通過內部資料* * * *獲取的不需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