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7-4-17
實施日期:1997-4-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委,中國建築總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將《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建築施工企業的從業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的所有建築業企業。
第四條建設部主管全國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其所屬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還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接受壹次專項安全培訓。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不少於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建築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管理規定》(JJ(191)522號)要求取得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外,每年必須接受至少40小時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4)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消防員、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貨梯司機等。)仍須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每年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企業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和調換崗位的職工,在重返崗位前必須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施工企業新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工區、工程處、施工隊,下同)、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15小時。
(2)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現場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15小時。
(3)安全隊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分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評價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