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職工和擬錄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承擔職工和擬錄用人員的職業教育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