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