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重新職業衛生培訓後,方可上崗。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並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