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經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壹)負責制定城鄉規劃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承擔參與制定全市城鄉發展戰略和制定相關政策的責任。
(二)承擔組織編制和修改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區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責任;承擔組織編制和審查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責任;負責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等其他規劃工作。
(三)承擔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責任;負責參與建設用地規劃和土地劃撥、出讓、轉讓方案的制定;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編制和審查。
(四)承擔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城市環境、園林綠化等工程設施的規劃。
(五)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預審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的征集和評審。
(六)承擔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規劃批準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跟蹤管理責任。
(七)承擔縣(市、區)城鄉規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責任;負責跨縣(市、區)城鄉規劃項目的組織協調。
(八)承擔城鄉規劃科技信息、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城鄉規劃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的責任;負責參與城市發展的戰略研究,組織和指導規劃師的專業培訓。
(九)承擔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1)根據魯發[2009]18號文件要求,市規劃局在主管上述工作的同時,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必須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