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執業藥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註冊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1.2廣義的臨床藥師是指臨床科室對患者用藥進行監控的藥師。
狹義上是指接受過系統的高級臨床藥學教育,具有醫學院校臨床藥學或全日制藥學專業本科學歷;具有紮實的現代臨床藥學理論知識和技術;具有醫學及醫學臨床相關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技術,以及醫學文獻的知識和技術;具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和實際操作、研究和實施合理用藥、承擔醫療機構臨床藥學技術工作的知識和技術,經過規範化培訓和輔導並考核合格,取得臨床藥師職稱。
1.3雖然臨床藥師和執業藥師在醫院的定位上是可以並存的,但是執業藥師作為藥學工作資格的準入條件,應該是醫院所有藥學工作者都具備的資格,在性質上可以等同於執業醫師和執業護士。臨床藥師主要屬於藥學領域的壹個特定崗位。無論是狹義還是廣義,兩者都有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