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重要政務和事務;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組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下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綜合治理的新聞宣傳工作。
(2)組織人事部門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和獎勵;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編制、工資待遇、職稱評定和聘用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3)政策法規司
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和匯編工作;牽頭辦理對外規範性文件征求意見;負責普法,指導和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相關工作;組織辦理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領導局方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參與本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
(4)規劃財政和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辦公室(綜合規劃辦公室)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和預警;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籌集、管理、調劑、運營、支付、保值增值;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負責指導局系統信息機構的信息技術開發、維護和管理工作;擬定國家、省、市財政專項資金(市人才專項資金除外)的分配和使用計劃;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辦公室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試、調任、交流回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公務員聘任制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機關系統、事業單位的審批和人事過渡工作;參照公務員法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負責公務員調動、崗位定級、交流回避、日常登記的審核;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的審批;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處級非領導職數;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制定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6)公務員考試及培訓辦公室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制定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準;承辦市級機關公務員的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懲;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選派中青年幹部攻讀研究生學位;承擔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負責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
(7)人才開發和市場劃分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才工作宏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發布重大人才發展指導信息;組織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人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牽頭對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人才發展目標管理進行考核;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負責審批全市人才交流會;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和人才市場、人才中介機構培育發展政策;負責人才的引進和調配;承擔寧波省直企事業單位招聘和引進人員的審核和部署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相關特殊人員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選拔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人力資源開發交流合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區域幹部選拔工作。
(八)轉業軍官安置工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接收安置在寧波的省屬單位轉業幹部;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戶;擬定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擬定市級機關、部分省屬單位和縣(市)、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計劃,負責考核目標的審核、監督、驗收和表彰。
(9)職業能力建設司
組織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指導和協調全市相關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城鄉勞動者的創業培訓;擬訂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制定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政策法規;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家管理服務;承擔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承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和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創新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博士後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在我市工作創業的政策;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和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人才引進平臺的建設和管理以及相關信息的發布;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和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事業單位用人政策和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聘用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和備案,指導筆試面試,辦理聘用手續;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競爭、培訓、獎懲、投訴和申訴的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範圍和總量控制數內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承擔或參與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外來人員編制的登記、管理和統計工作;承擔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勞動關系部
制定涉及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制度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組織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和退休處(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處)
負責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率先推進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與企業相對人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負責審核市政府直屬納入統壹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承辦市直單位統壹工資分配和各項福利事項的審批;指導和監督各地方、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本級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處級以下離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14)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市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和社會化管理服務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的繳費標準、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待遇項目和繳費標準的調整辦法;負責調整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負責供養其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負責調整精簡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和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的政策和管理;擬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政策措施;負責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年金計劃的備案。
(十五)醫療保險處(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市醫管委辦公室)
制定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推進城鄉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和結算辦法;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市級退休人員、醫療保健人員和兒童統籌醫療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監督檢查,負責市級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質認定和考核。
(十六)生育保險處(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工傷和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預防、鑒定和職業康復政策;負責寧波省屬企業職工、市本級企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指導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程度的鑒定;制定全市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
(十七)仲裁辦公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認定;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指導;參與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十八)行政審批部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制定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許可、審批和送達;綜合協調局相關處室和直屬機構開展行政審批相關延續工作;指導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
(十九)信訪辦公室
負責日常接待來訪人員;受理、處理和監督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和轉辦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批準的有關信訪事項和信息反饋;協調本系統有關部門和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牽頭突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和維穩工作;指導系統性安全創建、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