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促進幹部教育培訓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中央編辦、國家公務員局修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管理辦法》。
培訓費報銷,在綜合定額範圍內,應提供培訓計劃批準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加人員簽到表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據、費用明細等憑證;教師費用範圍內的,應提供講課費單或合同,按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異地講課的城市間交通、住宿、用餐的相關證明,經經貿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批準實施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誌的批準材料。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支出,對未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壹律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