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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試中心:處方書寫

執業藥師考試中心:處方書寫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由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為患者開具,經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配制、核對,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學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處方是醫生為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是藥師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責任。

(壹)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1.處方中記載的患者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應當清晰完整,並與病歷相符。

2.每張處方僅限壹名患者使用。

3 .處方字跡應清晰,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用規範的中英文書寫。

5.年齡必須足夠現實。新生兒和嬰兒應在必要時寫上日期、月齡和體重。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開,也可以壹個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藥。

6.化學藥品和中成藥的處方,每種藥品單獨列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物。

7.中藥飲片處方可以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書寫;在藥品右上方註明對配藥和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括號,如布裹、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8.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用量過大,應註明原因並重新簽字。

9.為了方便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生在開具處方時必須註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除外。

10.處方開出後應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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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醫生應當使用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名稱開具處方。

13.藥物的劑量和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及含義。

醫生在書寫處方正文時,經常使用拉丁文縮寫或英文縮寫,如藥物的用法(包括劑量、服用間隔和次數)、制備方法等。藥師應掌握處方中常用的外文縮寫,並了解其中文含義。

(3)處方中容易混淆的中藥名稱。

化學物質種類繁多,名稱各異;有些藥物的名稱(通用名或商品名)在中文中非常相似,如吲哚美辛、消炎痛,但其藥理作用卻完全不同。這就要求醫生在處方中寫Yamatonokusushi審核時要註意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