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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科技查新機構的年檢和抽查

第二十條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對查新機構實行年度檢查,並適時組織抽查。年檢和抽查的結果應報認證機構備案。

第二十壹條年檢時間為每年第壹季度。查新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壹)年檢報告;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科技查新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上壹年度科技查新項目及費用明細表;

(五)查新人員的變更;

(六)查新人員參加專業繼續教育和培訓;

(七)認證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通過年檢的科技查新機構,應當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在《科技查新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上加蓋合格印章,並在原件上加蓋年檢標識。

第二十三條未申請年檢的查新機構,視為自動放棄科技查新業務資格。

第二十四條抽查內容包括:

(壹)查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規範進行查新;

(三)查新報告是否符合規範;

(四)查新合同的條款是否已經履行;

(五)查新檔案是否完整;

(六)內部審查制度是否健全;

(七)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

(八)認可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年檢和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查新業務。整改後,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將再次檢查,檢查合格的,允許繼續執業;不符合條件的,報請認定機關取消科技查新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