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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和士官如何分配住房

轉業軍官安置政策

1的壹般原則。軍隊轉業幹部是國家和軍隊的壹項重要制度。國家分配計劃和自身工作的落實都放在軍隊幹部的組合上。軍隊幹部由分管工作和職責的黨委、政府分配,自謀職業的軍隊移交政府協助幹警,送其退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應當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貫徹合理用人、適當安置、妥善安置的原則。

3。國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軍委的指示,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點

1。壹般來說,軍隊幹部的主要來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安置軍隊時,軍隊可以將婚姻安置在原配偶或常住戶口所在地。

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可以定為永久配偶:

(1)配偶四年內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三年;

(3)配偶取得天津、重慶和省(自治區)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4)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

3。她的父母沒有子女或者是軍隊幹部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配偶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

父母壹方或雙方的父母,以及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幹部,可以回原籍,或者父母的部隊退役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常住戶口可以安置在配偶處,也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和本人子女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創業;

(2) 10年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海軍工作;

(3)在戰爭期間,是第三類,而第二類是比平時更高的報酬;

④、因戰爭致殘。

5。夫妻和軍隊轉業幹部,同時符合原籍壹方或壹方軍隊要求的,也可以到壹個地方安置隨軍配偶;在黨的工作中,如果離隊的配偶符合部隊要求,人可以離開工作隊,放到壹個崗位上。

6。因國家重點、重點建設項目、新擴編單位等工作需要,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安置。用安置政策吸引人才,轉業人員在特殊條件下可以到安置區。

第三,工作和就業的分配

1。軍齡不滿20年擔任師級職務或師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包括文職幹部科級以下待遇,並享有相當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幹部,下同),由黨和政府有計劃地進行安置。團級職位、軍級幹部和營級職位、服役滿20年的軍級幹部可自主選擇工作計劃分配方式或職位。

2。軍隊幹部的計劃分配,黨委和政府要根據其軍銜和貢獻,就業安置和具有職業道德的專業技術職務。

統籌調配師級或團級適當領導職務擔任領導職務和軍隊轉業幹部的最低年齡。在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師團職數量較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或營級職務,擔任軍隊幹部最低年齡的,參照上述要求,合理安排。

3。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應當根據其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在軍隊中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行政職務。行政職務,並根據當地需要和本人誌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每年計劃增加機構的國家機關、團體和人員,首先要分配安置軍隊幹部。事業單位接收安置準備充分的軍隊幹部,接收人數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職工工資相應提高。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在組織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擔任師、團級職務,如發生轉評辦法;對執勤營級及以下的,采取考試和雙向選擇的方式安置。對於壹些工作,妳也可以在壹個競爭性的做法轉移軍隊幹部。

6。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分配,是指在軍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工作,調整期為3年。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時,由計劃主管部門安排軍隊轉業幹部,按軍隊幹部自願分配、管理或專業企業安排工作,並給予兩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者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的黨委職位要按時完成,完成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崗位數量和工資總額的,應得到上級部門的支持。

8。當地政府應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機構、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進入就業市場等措施,為他們創造就業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適合崗位的人才時,要以招聘為主,面向本職崗位招聘軍隊幹部。

10。自謀職業人員或轉業軍官從事經濟實體,創造了自己的就業崗位,當地政府應在政策扶持、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如適用)予以提供,提供低息貸款,及時發放營業執照,並根據社會對就業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的情況重新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治療

1。分配到黨和國家的計劃內事業單位、團體和軍隊的幹部,按不低於其工資標準,接收單位安置的下級軍人確定同等條件,津貼、補貼、獎金和生活待遇,按國家其他福利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2。黨和國家分配的規劃類事業單位、組織和軍隊幹部系統,其職務等級低於退役軍人的,在享受本人退役待遇時,其軍隊職務等級或者相應的人員同等條件。采用更嚴格的軍隊幹部的規則不適用於降級配額。

3。分配給軍隊幹部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業務計劃,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幹部在軍隊服役的,其連續工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工齡(工作年限),享受同等待遇。從事軍隊護理、教學和復員,仍從事本職業的,其中,工齡應為軍隊連續計劃內護士的年齡,接收待遇的安置單位享受同類人員。

5。自主擇業、跳槽的,由當地政府按月發放退休費。本人改變工作職責時,按安置辦軍隊幹部壹個月、職級(等級)和部隊的統壹規定給予工資補貼,本人按津貼基數按軍齡工資數額和總發額的80%發放。軍齡超過20年的,從21年起,軍齡每增加壹年,多計發壹個月的退役金。

6。自謀職業的轉業軍官按照下列附加條件和標準退役:

(1)獲得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榮譽稱號的,或在區級以上部隊增發總額5%可報廢的基礎上,10%、15%。如有兩個及以上,按最高標準安置。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的,船舶已在10年、15年、20年的,每月給予5%的額外退役基數,10%、15%。如有兩個及以上,按最高標準安置。

標準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規定合並計算時,不得以同級別、同級別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月職務責任為基數,軍齡和軍裝工資不得超過本人月退役安置補助費和規定。

7。自謀職業退休、轉業的軍隊幹部,並作相應調整,按當地移交軍隊的退休幹部生活費調整。在經濟發達地區,自主擇業的退休幹部數量在次月退休。壹年內離退休幹部人數與黨和國家職務的差額,可發給地方政府補貼。自謀職業退休和軍隊轉業幹部免征個人所得稅。自謀職業的軍隊幹部,被選為黨和國家機關正式工作人員的暫緩退休。

8。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搶救無效停發,從下月起退休。區分不同情況,立即給我10個月到40個月的退休和撫恤金作為震懾作為壹定數額的退休喪葬補助。幸存者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生活,轉幹部,確實有困難。當地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對他們的生活困難進行補助並予以公布。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政治待遇的,或者本單位與其軍事職務相當級別或者同等條件的人員;自主擇業的轉業軍官享受有關政治待遇,安置適當職務分類的離休幹部。

10。中央軍委現役軍隊幹部被授予榮譽稱號後,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同等待遇,被授予本單位軍級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同等待遇。

動詞 (verb的縮寫)培養

1。軍隊幹部培訓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是黨委的重要工作,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政策和經費。

2。分配的程序要適應軍隊幹部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安置前要組織培訓。培訓貫徹“研講結合、註重實效”和“訓評用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軍隊幹部專業培訓計劃分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在軍隊幹部中參加處理的單位享受培訓就業安置人員。

4。軍隊幹部自主擇業培訓主要看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實施方案,也可委托地方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任務。負責培訓的部門應根據社會人才的專業課程設置,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轉業幹部的就業競爭力。

5。軍轉幹部培訓中心主要負責軍轉幹部就業培訓的適應性培訓計劃和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部分分配工作。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社會服務收入主要是培訓補貼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為教師、教學設施和軍隊幹部提供培訓支持。擬報考的各類院校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同等條件下其他考生優先錄取;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錄取檔案要適當降低。

6、住房保障

1。按照並進壹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落實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的商品化、社會化要求,以軍隊改革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

隨著國家房改政策與擁軍基本原則的銜接,系列芯片規劃優先、註意安全、與現有共擔的原則體現了軍轉幹部的利益。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工作時,軍職或房職級別相當。

3。住房供應安全

(1)保護模式。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主要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現有住房或租賃住房的交易量、自有住房等方式建設。

(2)住房供應。移民官員或政府安置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安居住房,以安置轉業軍官。全家搬到軍隊幹部,當地的房源是在他們報道之前提供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地方報到後壹年內被列入名單。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房屋交易的網站應當合理、質量可靠、設施完備。

(3)購買經濟適用房。安置對象人民政府安置和接收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出售給軍隊幹部。軍隊幹部根據家庭規模和他們唯壹的支付能力購買。

(4)出租房屋的周轉。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者接收安置的臨時單位完全適合提供保障性住房困難的家庭,配偶無房且購買保障性住房確有困難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提供公租房周轉房。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交易。軍隊轉業幹部將重點解決全家住房問題,轉由軍隊幹部解決。

(5)購買軍隊住房。租賃住房生產區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確實沒有其他住房的,按軍事化管理的有關規定買賣現有住房。

(6)建設自住住房。要與國家改造相結合,支持和鼓勵小城鎮軍隊轉業幹部自建和改造住房。軍隊幹部自己建房,享受各種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需求,由上述單位幹部所在軍組(含)和營房財務、審計部門申報。軍隊幹部住房檔案移交給自己檔案的地方。

(8)軍人返還房屋的能力。租賃住房生產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有配偶或有住處購買或租賃住房,並自建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決住房的,住房應及時歸還軍產。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在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軍隊現役幹部住房補貼中;在當地發放的復員住房補貼,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或者接收安置單位。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其後續轉業幹部及其配偶未通過房改、標價、房價工作審批或參加集資購房,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全工程價用於購買住房或補差價參加集資、給錢,按軍隊有關規定辦理。配偶已租房的,按實際購買建築面積補貼住房面積標準的,軍地補差相關規定給予房改費用資金;經濟適用房,配偶有現租房的選擇權,要求夫妻雙方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人員、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後發字[2000] 18號),提供總發,發軍暫停工作至下月。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軍事基地價格高於基本住房補貼參考價的,所需住房補貼由同地區軍隊發放。軍隊幹部領取安置單位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住房補貼後,按其軍隊職務的實際所在單位級別或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4)申請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申請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等相關資料,其中營房部與上述單位幹部結合的級別組由本人(含)以上經審核的財務部門辦理。

(5)住房補貼。現役軍隊幹部住房補貼,上述財政部門均為遠離軍隊幹部時間的正處級(含)。其中,當軍用住房出租和住房數量返回到個人的軍品。

(6)有住房補貼的配偶。軍隊幹部實行單位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其配偶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按時發放。

夫妻是軍隊轉業幹部,黨因工作需要買房。離隊的壹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7、社會保障

1。服兵役的幹部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在他們積極的醫療保險中,移民去社會保險機構。

2。分配到黨和國家的計劃機關、團體和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接收服兵役的醫務人員及其他條件,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不錄用黨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體檢招聘。安置期間,國家機關和軍隊職務或者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級別。

八名家庭成員被安置在

1。軍隊轉業幹部配偶調動,黨委政府安置應參照本人職務級別和職業合理安排,軍隊幹部也接收安置報告並發出通知。轉、調、增單位或相應減少工資總額。軍隊幹部配偶實行合同制和委派企事業單位調動的安排,要用兩年時間適應。在適應期內,本人不得違反不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理由。

2。軍隊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地方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自謀職業或者參與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按照國家有關扶持和安置的規定促進就業。

3。軍隊幹部的配偶、子女無法與妻子、轉業幹部和主管部門溝通的,及時建立移民到當地公安部門所在地的手續。“孩子需要通過移民教育負責安排招生機關的調動;在申請時,其他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各類院校錄取。當軍隊幹部身邊沒有子女時,可以調整壹個已經有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在軍隊幹部和妻子——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定居和調動、到學習問題的過程中,國家政策不應超越收費。

4。軍隊幹部的妻子——配偶、子女已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移或繼續發放。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