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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校外培訓政策於2005年6月5日實施

10 5438+05年6月實施的校外培訓政策規定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對象、處罰方式和程序。

1,非法開展校外培訓的學科:

(1)利用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免費開展校外培訓;

(二)利用居民樓、賓館、咖啡館等場所,有償組織“壹對壹”、“壹對多”等校外培訓;

(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在家上學、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寒暑假、托管等名義開展有償校外培訓的。

2、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

(1)線下培訓機構開展校外線上培訓,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的培訓活動除外;

(2)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

(3)非學科培訓機構開展學科校外培訓;

(4)學科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校外培訓;

(五)超出辦學許可範圍的其他培訓活動。

校外培訓處罰的種類和程序:

1.校外培訓的處罰類型:

(1)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3)責令停止招生;

(四)責令停止持有;

(五)吊銷許可證;

(六)限制就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開展校外培訓的處罰程序:

(1)對當事人涉嫌進行違法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勘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非法培訓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廣告、宣傳品、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校外培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