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請人根據辦學層次向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完整的證件、證明、審批表等材料。
2.審查:審批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查,同時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專家委員會提出意見。
3.決定: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請人,說明不批準的理由,告知救濟權利。
4.認證:審批機關將向新批準並正式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5.公告:新批準並正式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審批機關將向社會公告其成立。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條件
1.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開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3、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的需要,有教學、實習、實驗設施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4、應配備專職校長。
5、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6.應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以適應辦學規模。
7.應有與培養專業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8.應建立各種管理制度。
9.組織者應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以上內容參考:嶽陽市人民政府-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格辦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