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條件是:
(1)辦學宗旨符合國家教育方針,辦學指導思想正確。
(2)符合學生素質教育發展規劃。
(三)有規範的名稱,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5)培訓機構的師資、園林、場地、設備必須分別達到當地標準。
(6)用於培訓的場地必須有產權證明、產權所有人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產權使用性質證明。
(七)有合法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
(八)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中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九)應當有按照民辦培訓機構章程要求確定的行政主管,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專職安全人員和培訓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補習、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必須經過批準;
跨縣設立分校或培訓點,需到分校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