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其他違反上位法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