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組織重要會議;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決策參考;研究金融政策,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管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督查、保密、信訪和政府值班工作;負責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2)人事教育司。
承擔人事、勞資、機構設置、培訓教育、因公出國等管理工作。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派駐)機構;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系統教育規劃,指導全省金融系統金融教育工作;管理處屬於學校。
(3)辦公廳。
研究財政改革相關政策,分析和預測宏觀經濟形勢,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制定社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管理住房改革的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礦產資源收入等非稅收入的具體管理辦法;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審批全省和省級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並參與標準確定,管理收費和標準;負責提出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初審意見,承擔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審計工作;承擔彩票市場和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管理財務賬單。
(4)稅收法規司。
組織協調地方財政、稅收、金融、會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審查和上報地方財政稅收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承擔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金融法制宣傳教育;指導、協調和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研究稅收發展戰略,提出改善稅制結構、平衡稅負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稅收政策;完善地方稅體系;會同省級地稅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的調整和地方稅收政策的調整方案;負責稅目稅率調整意見的收集、審核和上報;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
(5)預算辦公室。
編制全省中長期財政規劃;向市、縣提出並制定全省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負責省、市、縣年度財務結算;編制省級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匯總全省預算草案;承擔省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承辦省級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和調整;負責全省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編制、審批和調整;辦理省級預算追加事項;擬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考核制度;擬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負責省直部門小汽車的審批和配置;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非貿易外匯支出計劃;承擔全省罰沒票據管理工作;承擔與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聯絡工作;承擔財務審計相關工作。
(6)國庫。
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全省財政資金的調度;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全省財政收支月報;編制匯總省級和全省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統壹管理省級財政銀行賬戶;統壹管理和審批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年檢;擬定地方政府發債計劃,負責地方人民政府國內債務的核算和管理;管理省級非稅收入資金(含預算外資金)及其專戶;研究實施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省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財務統計和分析。
(7)行政辦公室。
承擔行政、外事、旅遊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監督主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及配套到位情況,評價項目完成後的效益;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查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報表;承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
(8)政法司。
承辦政法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政法部門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司法體制改革的政法經費保障的具體工作;負責監督主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評價項目效益;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查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報表。
(9)教育文化司。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業務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監督主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及配套到位情況,評價項目完成後的效益;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查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報表;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重大科技專項經費;承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
(10)經濟建設。
承辦基本建設、投資、工業、交通、煤炭、引黃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參與制定全省建設投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與省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進行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負責監督主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到位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審核主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壹)經濟建設第二位。
承擔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承擔糧油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商品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監督主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到位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審查主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
(12)農業部。
負責研究全省財政支農政策;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撥付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監督主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到位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審查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報表。
(13)社會保障部門。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部門的預算管理;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級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配套設施的到位情況;會同有關方面制定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參與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查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14)企業部。
承擔全省企業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定全省非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企業收益分配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分配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相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負責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省屬企業虧損補貼的分配;研究提出全省企業發展和產業促進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業專項金融支持政策,管理相關資金;參與制定全省產業政策。
(15)地方財政所。
承擔地方財政部門預算工作;制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監督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和資產;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和監督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參與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對外談判;承擔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六)國際部(省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管理辦公室)。
統壹管理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參與制定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申報有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贈款),擔保貸款(贈款)和還款,監督資金使用;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談判;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財務管理。
(17)會計室。
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會計管理實施的有關規定和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負責全省會計信息化建設;指導會計理論研究。
(18)註冊會計師管理辦公室。
承擔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行使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相關機構的行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職能,協助相關行政處罰的聽證;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
(十九)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省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和改革工作;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采購實施活動的政策指導、監督和管理;協助編制省級政府采購預算,承擔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的審核工作;擬定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批準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管理政府采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處理省級政府采購投訴;監督省級政府采購合同的執行和資金支付結算程序;建立政府采購專家庫和供應商產品信息庫並監督使用;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批和認定;指導市縣政府采購工作。
(二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省財政廳清產核資處)。
擬定省屬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監督管理,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基礎管理工作;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有效機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收益的績效評價。
(二十壹)煤炭基金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煤炭可持續發展的三大經濟政策,組織制定具體措施;負責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收支預算管理,對基金收支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負責基金征收機構和省級煤炭基金稽查總隊的業務基金管理和業務指導。
(22)監督檢查局。
負責制定全省金融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的相關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檢查和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和指導省財政廳派出的財政檢查員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二十三)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貫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體系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計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二十四)農村綜合改革司。
研究提出全省農村綜合改革的有關規劃、重大政策和建議;組織協調制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配套文件和措施;組織農村綜合改革相關課題研究,指導農村綜合改革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鄉村債務的清理和化解,以及資金的籌集和分配;負責全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執行晉辦發〔2005〕17號文件(5名行政工作人員已移交省紀委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