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頒發學歷證書、專業證書、崗位證書的社會培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職業技能培訓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第四條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應當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堅持按需施教的原則,突出技能訓練,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第五條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自願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第六條開展技術等級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學制;
(二)有與培養目標和學制相適應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
(三)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專(兼)職教師和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具、設備和固定的訓練場所;
(五)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第七條技術等級培訓單位專(兼)職教師的資格條件如下:
(壹)初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術教師不僅要有理論教師的資格,還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操作技能課程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相關崗位中級以上技術證書。
(二)中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技術教師除具備理論教師資格外,還應具備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操作技能課程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相關項目高級技術證書。
(三)高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有十年以上教學經驗;技術教師除應具有理論教師資格外,還應具有五年以上本工種實際工作經驗;
操作技能課程的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本工種技師資格證書。
(四)技師、高級技師培訓,教師應具有高級技師或高級工程師資格。第八條技術等級培訓實行許可證制度。培訓單位應填寫《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審批表》,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審批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技術等級培訓單位頒發《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技術等級培訓單位領取許可證後方可招生。第九條縣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中級以下技術等級培訓的審批;行署(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高級(含高級)以下技術等級培訓;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技師、高級技師和技術等級培訓。
技術等級培訓單位跨縣、市招生,應報* * *同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省招生的,應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第十條技術等級培訓單位應在批準的生源、工種和技術等級中招收學員。招生結束後,《學員登記表》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和培訓備案。第十壹條接受技術等級培訓的學生,應當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考核鑒定,合格的,由勞動行政部門頒發全國統壹的技術等級證書。第十二條實用技術培訓由培訓機構或個人自主進行,但培訓人數和內容應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技術等級培訓費和收取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實際技術培訓的費用由雙方協商。第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檢查評估制度,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技術等級培訓單位不按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組織培訓,教學質量差。學員有權向培訓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批準培訓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退還部分或全部培訓費用。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責令停止辦學的處罰:
(壹)未取得許可證開展技術等級培訓的;
(二)不符合要求的技術等級培訓單位,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技術等級培訓單位不顧教學量,弄虛作假,欺騙學員。第十七條《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審批表》、《學員登記表》和《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