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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技術等級和實用技術培訓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凡頒發學歷證書、專業證書、崗位證書的社會培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職業技能培訓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第四條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應當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堅持按需施教的原則,突出技能訓練,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第五條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自願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第六條開展技術等級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學制;

(二)有與培養目標和學制相適應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

(三)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專(兼)職教師和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具、設備和固定的訓練場所;

(五)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第七條技術等級培訓單位專(兼)職教師的資格條件如下:

(壹)初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術教師不僅要有理論教師的資格,還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操作技能課程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相關崗位中級以上技術證書。

(二)中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技術教師除具備理論教師資格外,還應具備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操作技能課程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相關項目高級技術證書。

(三)高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有十年以上教學經驗;技術教師除應具有理論教師資格外,還應具有五年以上本工種實際工作經驗;

操作技能課程的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本工種技師資格證書。

(四)技師、高級技師培訓,教師應具有高級技師或高級工程師資格。第八條技術等級培訓實行許可證制度。培訓單位應填寫《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審批表》,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審批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技術等級培訓單位頒發《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技術等級培訓單位領取許可證後方可招生。第九條縣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中級以下技術等級培訓的審批;行署(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高級(含高級)以下技術等級培訓;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技師、高級技師和技術等級培訓。

技術等級培訓單位跨縣、市招生,應報* * *同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省招生的,應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第十條技術等級培訓單位應在批準的生源、工種和技術等級中招收學員。招生結束後,《學員登記表》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和培訓備案。第十壹條接受技術等級培訓的學生,應當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考核鑒定,合格的,由勞動行政部門頒發全國統壹的技術等級證書。第十二條實用技術培訓由培訓機構或個人自主進行,但培訓人數和內容應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技術等級培訓費和收取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實際技術培訓的費用由雙方協商。第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檢查評估制度,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技術等級培訓單位不按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組織培訓,教學質量差。學員有權向培訓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批準培訓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退還部分或全部培訓費用。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責令停止辦學的處罰:

(壹)未取得許可證開展技術等級培訓的;

(二)不符合要求的技術等級培訓單位,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技術等級培訓單位不顧教學量,弄虛作假,欺騙學員。第十七條《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審批表》、《學員登記表》和《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